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掰噗~
有這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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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於2015年以「煽惑」、「妨害公務」及「侮辱公署」等罪名,分別起訴22名318佔領立法院參與者,台北地方法院今(31)日一審宣判「全部無罪」,仍可上訴。但已創下國內刑事判決首度援引「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 Ziviler Ungehorsam)概念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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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行政庭長廖建瑜說明,黃國昌等人在抗辯時提出「公民不服從」,也就是德國的抵抗權(Recht zum Widerstand),有詳加審酌,認為本案是符合「公民不服從」概念,有正當事由,不具有實質的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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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建瑜說明,本案法官認定「公民不服從」有7要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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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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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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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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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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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須有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的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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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須有必要性原則,也就是沒有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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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要符合狹義比例原則,也就是抗議行動所造成的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的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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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建瑜說,法官指出的「公民不服從」7要件,是依黃國昌等人提供的資料,以及法官另外蒐集的資料,再綜合國內外學說之下,而認定「公民不服從」須有這7要件,這是國內首次使用公民不服從的概念,來認定案件是否具有社會相當性,是否從刑法的角度有非難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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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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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無罪 》審判長許泰誠 也曾判紅衫軍無罪 - 焦點 - 自由時報電子報

紅衫軍的無罪判決理由,與昨太陽花學運判決理由「似曾相識」,認為凱道集會雖未經許可,造成民眾些許不便,但反貪訴求確實廣獲回響,且現場沒有維持秩序的疑慮,也未實際發生明顯立即的危險,兩相權衡,些許不便仍在人民可忍受範圍,國家應尊重、給予表達意見的自由空間;且警方舉牌時間過急,一小時連舉四次牌勒令解散,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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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紅衫軍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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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無罪 》黃之鋒:港台應連結抗中政治壓迫 - 焦點 - 自由時報電子報

香港不是上週才又被中共惡整一次?根本強烈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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