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本哈根的街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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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者】同婚釋憲案言詞辯論庭紀實──對的人為什麼不能做對的事?
這篇把這次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的正反論點整理得相當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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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釋憲》許秀雯感人總結:婚姻的獨特 在於超越形式的東西 | 新頭殼 newtalk
很想說整場許秀文律師的發言都值得去讀,但這篇選了結尾來寫也相當感人。
許秀雯表示,婚姻的目的、意義、自由、功能,對每個人的意義都不一樣。對於異性戀,每一個家庭的功能也不盡相同,國家存在一個制度叫做「婚姻」,婚姻的自由與權利,是保障一種獨特關係;這種獨特關係之所以受到保障,不只是形式上一男一女的結合,而是有一些超越形式的東西,那就是人與人之間親密、信賴、互助、相互扶持、同甘共苦,以及每一個人作為主體,可為自己的生命做出深刻重大的選擇;是這些元素讓我們覺得彰顯了人性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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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我很喜歡政大劉宏恩教授的發言:(節錄於文字轉播)
誠如相關機關法務部做的說明可能牽涉人民在文化習俗上的考量,或者我更單純的說,這其實可能牽涉許多民眾在道德感情上不願意接受。但今天是一個憲法的法庭,我們今天同樣要追問的是,是否一部分人民道德感情可以做為合憲目的做人民權利義務限制或差別待遇?部份人民的道德感情無法接受,是否就足以對弱勢地位的民眾,給予另一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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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若我講個不精確的定義,宦官跟宮女間可以結合成伴侶關係,但當時的法律不允許他們叫做夫妻、婚姻,只允許說是對食。今天究竟是什麼樣的公共利益考量,不能把單純部份人民的道德感情上無法接受,認為是公共利益目的,而針對同性傾向的民眾,即使權利義務相同,名稱上、制度上就是不願意接納他成為婚姻制度的一部份,公益考量到底是什麼?除了道德情感之外,說不出其他公益考量,就是一個隔離而貌似平等,但實質上目的是隔離的對待。如果談公益考量是什麼,我們也希望聽到這方面的舉證,但就我查到的資料,國外及國內關係機關都沒有這方面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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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考考妣妣是滿好笑的,但面對這種荒謬得讓人發笑的論點時,總讓我不知道該不該相信他們是真的接受這種荒謬,還是用荒謬包裝惡意。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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