汞燈✠𝔎𝔬𝔫𝔰𝔢𝔯𝔳𝔞𝔱𝔦𝔰𝔱
@hohenzollern
Wed, Mar 22, 2017 6:43 PM
Wed, Mar 22, 2017 6:5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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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
四、對人實施之臨檢要件:
(一)法定要件:
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二)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
1.採行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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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 Mar 22, 2017 6:51 PM
(三)實況列舉:對於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之情形如下:
1.警察本人觀察:依事實狀況,行為人明顯攜帶武器或刀械,與其合法正常使用之處所,顯不相當者。如車站、公園內攜帶武器或刀械者;見警神色慌張,乘機逃跑或規避,或聚集人群突作鳥獸散者或無故丟棄財物逃跑者。
2.棄車逃逸者:見警後倉惶棄車或加速衝車逃逸者。
3.被害人呼救或示意求救者:警察發現住宅、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等處所,有人呼救或示意求救時。
4.行為人於道路上駕車蛇行或超速飆行者。
5.行為人攜帶不明危險物品,造成週遭民眾恐慌或厭惡者,可能發生危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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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 Mar 22, 2017 6:51 PM
五、實施臨檢之程序:
(一)告知義務: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
(二)身分表明:出示證件表明執行人員之身分。
(三)現場臨檢:臨檢應於現場實施。
(四)現場外之臨檢: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人員不得要求受臨檢人同行至警察局、分局或分駐(派出)所進行盤查:
1.受臨檢人同意。
2.未攜帶身分證件或拒絕出示身分證件或出示身分證件顯與事實有出入,而無從確定受臨檢人身分。
3.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
(五)處理程序: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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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人實施之臨檢要件:
(一)法定要件:
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二)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
1.採行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1.警察本人觀察:依事實狀況,行為人明顯攜帶武器或刀械,與其合法正常使用之處所,顯不相當者。如車站、公園內攜帶武器或刀械者;見警神色慌張,乘機逃跑或規避,或聚集人群突作鳥獸散者或無故丟棄財物逃跑者。
2.棄車逃逸者:見警後倉惶棄車或加速衝車逃逸者。
3.被害人呼救或示意求救者:警察發現住宅、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等處所,有人呼救或示意求救時。
4.行為人於道路上駕車蛇行或超速飆行者。
5.行為人攜帶不明危險物品,造成週遭民眾恐慌或厭惡者,可能發生危害時。
(一)告知義務: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
(二)身分表明:出示證件表明執行人員之身分。
(三)現場臨檢:臨檢應於現場實施。
(四)現場外之臨檢: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人員不得要求受臨檢人同行至警察局、分局或分駐(派出)所進行盤查:
1.受臨檢人同意。
2.未攜帶身分證件或拒絕出示身分證件或出示身分證件顯與事實有出入,而無從確定受臨檢人身分。
3.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
(五)處理程序: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