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i
@ohole
Mon, Dec 19, 2016 12:37 PM
4
4
【民報】綠委蔡易餘提《民法》同婚專章今起連署 民團籲支持尤美女版
修正版本,未對《民法》972條做更動,而是在親屬編增訂「同性婚姻」專章,並新增條文「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同性婚姻準用《民法》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及親屬會議之規定;同性婚姻當事人也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規定,有子女者亦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規定,以保障同志平等權利及兒童最佳利益、穩固家庭保護功能。
🧃CHAi
@ohole
Mon, Dec 19, 2016 12:39 PM
同運團體提出的疑問:
蔡委員版的平等適用條款效力能否不限於民法,能否擴及到其他法規中對於親屬身分關係的認定,同志團體認為仍有相當疑慮。
同志團體也強調,
蔡委員將「平等適用條款」放置於同性婚姻專章下
(蔡委員版草案民法第1137-3條),而非民法親屬編的通則(尤版草案民法第971-1條),
選擇「準用」、而非「適用」(草案第1137-2條)及民法下設立同性婚姻專章,是否符合平等原則
,仍然有討論空間。
🧃CHAi
@ohole
Mon, Dec 19, 2016 12:40 PM
--
有沒有法律達人可以說明,除了同運團體提出的擴及其他法規問題,以及平等原則的疑慮外,蔡易餘提的修正版本,在實際權益上有沒有什麼差異?
🧃CHAi
@ohole
Mon, Dec 19, 2016 12:49 PM
看了臉書的分析,現在覺得時力的修法版本比較完善的說。
但是大家現在似乎集中火力在尤美女的版本上。
歐洲駐台官員錯愕:本以為同婚合法是小英最順利的改革--上報
B-Elderly知叔達令
@bill1712
說
Mon, Dec 19, 2016 1:17 PM
呼叫汞燈?
🧃CHAi
@ohole
Mon, Dec 19, 2016 1:53 PM
感覺民進黨一些偏保守的委員,會對專章表現高意願
小鍵盤
@tensays
Mon, Dec 19, 2016 3:06 PM
有沒有法律達人可以說明,除了同運團體提出的擴及其他法規問題,以及平等原則的疑慮外,蔡易餘提的修正版本,在實際權益上有沒有什麼差異?
你整個問題的前半段就已經把實際權益的差異講完了
🧃CHAi
@ohole
Mon, Dec 19, 2016 3:14 PM
我後來一想,好像也是這樣哈哈。
我問了一個蠢問題。
小鍵盤
@tensays
Mon, Dec 19, 2016 3:20 PM
民進黨走到這地步,不用再幫他們想說詞了,早點醒悟早點快樂:
其他人我不清楚,但我很確定下一次選舉至少是689萬-1了。
專章出來還這麼快就一堆人連署,
還認為最後不會是歧視+無盡訴訟的法案通過(而非尤的版本)的人,
肯定都有很強大的信仰。
我曾經以支持民進黨為榮,曾經。
🧃CHAi
@ohole
Tue, Dec 20, 2016 3:41 AM
就看26號怎麼發展,蔡小胖的臨時動議希望別過(雖然看這麼多人連署,有點不樂觀)。
今天打個電話給眾立委表達一下想法好了,尤版還是目前最適合支持的。唉。
🧃CHAi
@ohole
Tue, Dec 20, 2016 6:46 AM
Comments
蔡小胖區分了兩種權利,分別使用準用與平等適用的文字。
首先是針對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撫養、家、親屬會議,這些原本屬於異性戀架構下的既有制度,蔡小胖的立法讓同性婚姻能夠準用其規定。這某程度將同性婚姻視為一種獨立於異性婚姻的制度,只是剛好性質相同,因此使用準用的規範。
🧃CHAi
@ohole
Tue, Dec 20, 2016 6:47 AM
再者是針對夫妻間與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部分,蔡小胖可能認為同性與異性間,不存在制度差異的問題,因此直接使用平等適用的文字。
(3)簡單來說,蔡小胖的修法版本確實符合他的宣稱:在不更動現行民法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前提下,想辦法讓同性婚姻能夠進入民法的射程範圍。且也成功達成讓同性婚姻的保障基本上完全等同於異性婚姻的承諾。
🧃CHAi
@ohole
Tue, Dec 20, 2016 6:48 AM
(1)蔡小胖妥協最多,因此他的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屬於相異的兩種制度。
只不過必須坦承,權利義務方面,並沒有造成同志的任何一點損失。
--
這段?
🧃CHAi
@ohole
Tue, Dec 20, 2016 6:50 AM
我沒辦法留言問原po,不過在權利上原po和同運團體想法似乎有所差異?沒有擴及其他法規問題嗎?
小鍵盤
@tensays
Tue, Dec 20, 2016 7:19 AM
適用=照著做 沒有解釋空間 準用=看狀況用 有解釋空間
小鍵盤
@tensays
Tue, Dec 20, 2016 7:20 AM
認為準用和適用沒有差異、權利義務方面完全一致沒有任何損失的言論... 我不予置評。
小鍵盤
@tensays
Tue, Dec 20, 2016 7:22 AM
另外,即便是準用、適用,法院判決也常出現限縮,就算法條上寫準用或適用哪一條,實務上也有"基於OOXX 所以前項、後項或此情況不適用"的判決
小鍵盤
@tensays
Tue, Dec 20, 2016 7:24 AM
從蔡的專法提出開始到專章,網路上不斷有一些荒謬的言論指稱他的法律和尤的版本沒差異,實屬荒謬。
載入新的回覆
修正版本,未對《民法》972條做更動,而是在親屬編增訂「同性婚姻」專章,並新增條文「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同性婚姻準用《民法》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及親屬會議之規定;同性婚姻當事人也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規定,有子女者亦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規定,以保障同志平等權利及兒童最佳利益、穩固家庭保護功能。
蔡委員版的平等適用條款效力能否不限於民法,能否擴及到其他法規中對於親屬身分關係的認定,同志團體認為仍有相當疑慮。
同志團體也強調,蔡委員將「平等適用條款」放置於同性婚姻專章下(蔡委員版草案民法第1137-3條),而非民法親屬編的通則(尤版草案民法第971-1條),選擇「準用」、而非「適用」(草案第1137-2條)及民法下設立同性婚姻專章,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仍然有討論空間。
有沒有法律達人可以說明,除了同運團體提出的擴及其他法規問題,以及平等原則的疑慮外,蔡易餘提的修正版本,在實際權益上有沒有什麼差異?
但是大家現在似乎集中火力在尤美女的版本上。
我問了一個蠢問題。
其他人我不清楚,但我很確定下一次選舉至少是689萬-1了。
專章出來還這麼快就一堆人連署,
還認為最後不會是歧視+無盡訴訟的法案通過(而非尤的版本)的人,
肯定都有很強大的信仰。
我曾經以支持民進黨為榮,曾經。
今天打個電話給眾立委表達一下想法好了,尤版還是目前最適合支持的。唉。
蔡小胖區分了兩種權利,分別使用準用與平等適用的文字。
首先是針對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撫養、家、親屬會議,這些原本屬於異性戀架構下的既有制度,蔡小胖的立法讓同性婚姻能夠準用其規定。這某程度將同性婚姻視為一種獨立於異性婚姻的制度,只是剛好性質相同,因此使用準用的規範。
(3)簡單來說,蔡小胖的修法版本確實符合他的宣稱:在不更動現行民法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前提下,想辦法讓同性婚姻能夠進入民法的射程範圍。且也成功達成讓同性婚姻的保障基本上完全等同於異性婚姻的承諾。
--
這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