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sh!🌈玉吐大溪觀世音
[高齢社会と法 week2]
今天的主題是少子/高齡社會的扶養。雖然日文課實在很難完全聽得懂但聽得懂的部分覺得很有趣所以決定發一篇騙吃騙喝的短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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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有親屬間的扶養這種東西?這是在上課的最一開始老師提出的問題。繼續要問的話,更要問為什麼法律當中有親屬這件事情的規定,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例如情人、朋友、同學、同事,沒有一定要法律來說了才算數,如果一個人際關係本身自己運作得好好的,為什麼法律要突然跳出來說你們應該這樣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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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是,在日本民法以現行的五編體例出現的時候,就已經是以第四編「親族編」整編的篇幅在講親屬這件事情(廣義來說第五編相続編也算啦),然後說你蹦地來到這個世界上,作為親屬你就對特定人有權利義務。這在法律上其實不是常見的事情,大多數的法律規定都是有條件的,你一定是因為某些特定行為所以才對別人產生權利義務相互關係,如果你不想要這些相互關係,你至少可以不作這些行為,這樣就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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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講到親屬間扶養的時候法律的目的性就會更清楚了,尤其是在公的保護法私的保護法的比較對照之下就更明顯。日本的生活保護法揭示了保護補充性,也就是所謂私的撫養優先原則。白話來說,扶養是你自家內部的事,我政府的公共資源只在你沒作好自己分內事的時候來幫你補完。同法並規定在政府實施保護的時候如果產生費用,可以對扶養義務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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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在少子化與高齡化的日本社會,對兒少與對老年的扶養必須分開來看。對兒少的扶養在最低生活限度的經濟負擔上漸漸降低(因為生得少),但對老年的扶養卻漸漸上升(因為活得久),有的時候會是作為兒女的扶養義務人自己臨屆退休、失去經濟能力,卻還是必須對高齡者負扶養義務,根據法律規定不得拒絕扶養,必須以跟自己同樣的生活水平來扶養對方。除非自己也已經失去經濟能力,但這樣一來就是再往下數的親屬也就是孫輩必須負起全部的扶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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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對於子女的扶養除了經濟扶養之外還有親權實施的權限,及於生活比較多的面向,又因為子女往往與父母同居,所以生活上的扶養也是存在的。對於尊親屬的扶養則在實務認定上多半僅限於經濟上的扶養,而且因為高齡者常常不一定同居,所以在民法許多關於同居親屬的扶養義務的規定上就會比較齟齬(沒詳細說),總之最後變成扶養就是給錢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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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很有意思。在每天上下學的公車上也可以看到一些車內廣告在講高齡社會相關的事情,例如新的建案、面向銀髮族的社區,設施全都是給銀髮族、也標榜居民全數銀髮、養老社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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