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找樂趣
掰噗~
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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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3日的中午,我在北京街頭被幾個壯漢拽進一輛別克商務車,戴上黑頭套,暴打一頓後,被扔進了一個房間,再離開這個掛着厚窗簾的小屋子,是快三個月之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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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期間沒人再打我,但規矩不少,單手銬在一張圈椅上,睡覺不能取,上洗手間得自己抓着椅子,一點一點挪過去,對了,還不能洗澡,從早春到仲夏,房間裏鬱積的味道......每每看到換班進來的看守臉上表現出來的厭惡,我大約會自動回應一個「實在抱歉」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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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請通知我的家屬」這個訴求,從頭至尾沒有得到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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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才知道,我的家人、朋友們在那段時間裏跑了很多很多地方,去了我消失前那個街區的派出所和我居住地的派出所,都報過失蹤,但警方均不立案,也拒絕提供其它任何形式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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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寫了申訴信,還去了市局、市政府上訪,以至於上了維穩名冊,此後好幾年,他每次住賓館,登記完身份證後,警察很快就會趕到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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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的時候沒有任何法律文書,放的時候,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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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放我的前提是:得寫一份保證書。內容大約是承諾與XXX,XXX等斷絕關係,保證不向外界透露被關押過的任何信息等,還按了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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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現在,我仍這麼想:如果能用檢討書換來和家人重逢的機會,就是寫一百份,我也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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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關押期間,我一度特別想讓自己的「罪名」給確定下來,按法律程序被送進看守所,這樣就有了見到律師和家人的一線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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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連名義上的「犯罪嫌疑人」都沒能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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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有體面的工作,有脈絡清晰、自認完全合法的私人和公共生活,也這樣被莫名其妙關押過83天。沒有任何機構,任何人,哪怕是ISIS,聲稱對此負責。這種特別隨機的不安全感,像是喝了過量的咖啡後的心悸。要回憶的時候,只好再借酒壯膽,暫時抵擋住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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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美國記者曾問我,是否覺得自己算dissi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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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持不同意見者、異議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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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很難回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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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dissident 的定義,最常見的是在政治範疇,我個人更願意去分析它的哲學意味。但在中國大陸,它可以有多種解釋,但卻唯獨不是一個具有法律意義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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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是特別想它被法律化、制度化、規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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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我們可以知道,許多的消失,是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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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恨不得把名片印上「早發財早移民」口號卻一直沒移民的專欄作家,從家人朋友的視線裏消失,已經超過100個小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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