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120348
依據100年6月15日修訂公布的人民團體法第7條「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實質規範同一地區得有兩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然而,卻依然有無法跟上時代進步、抱殘守缺的人民團體不知與時俱進、修改他們自以為是的「組織章程」而拒絕承認已經依法完成登記的成立組織,殊為不智與不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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