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圓冰去冰🍨
等一下洗好澡來談談關於同性婚姻與亂倫,這兩個最容易被拿來混淆視聽的話題。
(決定先略過大火的新聞,現在看我大概就不用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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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一下討論這個議題的目的。
網路上的網站多半是根據「愛是平等的」、「只要相愛就可以結婚」、「婚姻關係由一難一女改成雙方」,因而衍伸出所為不平等的愛,例如亂倫、師生、人獸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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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可知這些議題的中心主旨都是建立在上述的口號上,所以今天我想要詳細探討一下這幾件事與多元成家彼此之間的不同。
當然全程我會盡量以不帶情感的方式去論述,因為牽扯到情感面就會出現:我今天就是想到兩個男人接吻就噁心,為什麼我一定要支持?這種問題。
我個人的立場很清楚,本身雙性戀偏同,有中意的女人就不會選男人,有中意的男人......我可能不會選 (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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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說同志婚姻的基礎立論。
憲法賦予公民平等權與自由權,因此基於憲法人人都有權利可以相愛與結婚,憲法又說我們不因人種、性別而給予歧視,雖然並未提及性向不能歧視,但在這樣的前提下我們先假設憲法不歧視性向異於大眾者,因此不分性向的任何族群應該都有自由選擇婚姻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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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成家的立論在於,任何可以支持彼此生活者均可組成家庭,憲法對於家的定義在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看起來很像。
故私以為多元成家組合應該統稱為家庭,而非藉由改變婚姻制度來完成這樣的組成。
首先婚姻的成立在雙方接受婚姻關係以後會受到以下限制(僅列幾項作參考論述):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重婚罪)
同居/日常家務處理/生活費用分擔/債務分擔的義務
彼此具有扶養義務
對子女的扶養/監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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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不清楚詳細的多元成家法案,假如他們是以通過不具血緣關係者亦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這樣的方式,是可行的。
但婚姻的部分因涉及重婚罪的部分,多元成家就被限制在僅限兩人組成,這就與原先多元成家的美意不同了,若要改變重婚的法律這在目前恐怕是無法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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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討論過多元成家與同性婚姻的差異後,同性婚姻同樣受僅限雙方關係的限制,因此應列入民事的婚姻關係中討論,而多元成家議題則應列入家庭組成關細中討論。
但本次主題在探討兩人共同組成的婚姻關係,因此先忽略多元成家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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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又回到源頭:如果有愛,為何不能成立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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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現行法制而言,將民事的夫與妻改為雙方,這是沒有爭議的事情。
但是雙方該如何定義?
首先,天授人權,憲法也同樣說了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具有婚姻權的必須是中華民國人民
人獸交建立在動物不具人權、亦不具主觀表達其意願的能力,無論是將其視作不具行為能力者,或是不具人權,動物都必定是沒有婚姻權的。
所以人獸結婚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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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倫的議題牽涉到目前已知婚姻關係受到親屬/親等關係限制,而之所以會有這樣的限制主要考量在近親交配的問題上,但部分論點認為若兩者均不具生育能力,則不受近親交配影響。
這裡就必須討論權力不對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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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倫的定義建立在兩者間具有親屬關係,以民法為例則是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在家庭組成中已知家長對於其子女具有教養義務,家長之推定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因此只要是比被扶養方地位更高之長輩均可能成為家長,若有父母則為父母,沒有父母則由成年兄姐成為家長。
由此可知,亂倫關係的問題來自較幼小/弱小方可能因此不具配偶選擇權,因對方具有比自己更大的關係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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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如果家長未離異,亂倫關係便涉及重婚的問題,現行法律更不允許。
因此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組成婚姻的部分,考慮到彼此權力關係的問題,是不被允許的。
補充:即使子女/兄弟姊妹彼此已經成年,可不依賴他人獨立生活,家庭關係依然存在,在這個前提下權力不對等的情況也不會因成年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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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生戀的部分同樣也建立在權力不對等的情況,就不再贅述相關問題,只要在學校內就會有權力問題,無可避免。
一般對於師生戀的違法行為通常著重在學生是未成年(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的狀態,但假如是高中老師與成年的大學生結婚,在法律上是不受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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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老師可以替換成國小/國中/大學老師,至少就我翻小六法是沒有看到違法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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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一轉眼就兩點了不合理啊
很長的說了一下對於以上的看法,我還是不能理解為何反同者要拿亂倫/師生/人獸來護航,完全沒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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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來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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