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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於終局前之裁判,因其本身屬於訴訟指揮之性質,原則上不許聲明不符,而著重於訴訟目的之合目的性,故並不重視其拘束性;但終局裁判不同,其係終結訴訟所為之裁判,內容無論積極或消極,亦無論屬判決或裁定,均應使受裁判者受其拘束,亦即生所謂之裁判自縛性。刑事訴訟法 – 裁判之效力 (上)_國考專門店-公職達人‧輕鬆上榜 #保成法學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