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同人誌中心
【重要公告】即日起台灣同人誌中心全站禁止張貼三麗歐旗下所有卡通人物相關作品
今日因已收到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來函關切,請同人創作的同好們注意該公司已向中心明言禁止未經同意製造和販售三麗鷗的卡通人物商品,作者會面臨民事以及刑事及行政責任。
請有在本中心張貼相關作品的同好儘快自行下架處理,或有同好發現請利用檢舉功能提醒管理員下架。
台灣同人誌中心
為了保護同好,同人誌中心即日起全站禁止張貼三麗歐旗下所有卡通人物的相關作品,還請大家多多注意。
三麗歐旗下卡通人物列表可參考WIKI說明:
三麗鷗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๑❛ᴗ❛๑
把無嘴貓加嘴巴算嗎??
把褲襪套頭兔,改成網襪包頭算嗎??
布丁狗改杏仁豆腐狗算嗎??
虛無
三麗鷗 抓版權 抓很兇的
虛無
위 Wei ウェイ
擬人算嗎?
一個喵A
阿,果然出事了啊....(抹臉
只是沒想到三麗鷗會比迪士尼先出手...(難道是因為最近蛋黃哥的商品暴增的關係?
台灣同人誌中心
๑❛ᴗ❛๑ : 算不算侵權是由日本三麗歐公司決定的,我們只能提醒同好不要張貼有嫌疑的作品,若有違法事實作者必須自行負起相關責任。
小明🍤
san-x也算嗎?
眠狂四郎水昆
三麗鷗每年有1/3營業額的和解金進帳 小心點
風見 隼人
沒關係der 我只會畫烏龜而已
小冥立志當個紬太太
Show by rock的也算喔?!
煌天之行
SB69也是三麗鷗家的所以算喔
阿妮達-放飛自我
小明🍤 : SAN-X跟三麗鷗是不同公司,但是版權的處理態度都是一樣的,不要以為官方還沒出手就是可以
狼/ᐠ ・ェ・マ
小明🍤 : 阿妮達-放飛自我 : San-x跟三麗鷗是不一樣的公司XD 至於算不算侵權 我覺得都是很大的公司最好是不要挑戰灰色地帶啦..
狸子/waterlessy
這樣布丁狗蛋龍到底算哪邊的XD
虛無
小冥立志當個紬太太 : SB69 是三麗鷗的阿,,,千萬不要去踩他們
阿妮達-放飛自我
狼/ᐠ ・ェ・マ : 第一次打太快要修改不小心按到送出,我有重新發說是不同公司XD
狼/ᐠ ・ェ・マ
阿妮達-放飛自我 : 重整看見了
台灣同人誌中心
san-x目前還沒有收到通知,但如同上面同好說的他們對於版權的處理態度是很類似的,希望同好能夠避免踩線觸法。
哩厚DD
看了這訊息讓我好想退SB69坑 (annoyed)
夏維@終於等到春組第五回公演!
星月紫羅蘭
可以畫但不能盈利嗎
替可(ver1.96)
台灣三麗鷗抓版權是真的抓很兇... 建議勿嘗試這公司任何二創的商業行為。露天有一些賣家因為去批發到中國山寨(但中國批發商會說是正品)的三麗鷗商品而被抓,罰和解金且得不償失,有時都覺得台灣三麗鷗光靠和解金就可以有不少收入......
萬聖節時空夾縫中的ARC
其實可以二創啊,只是不能拿來賣而已,你畫圖放網路上之類的他不會抓的
阿步/ 再試一下🌹⏳
可以畫但不能營利
似兔非兔略天胖
感覺他主要是不希望有同樣販售周邊的行為,畢竟這種吉祥物角色,跟官方商品的重疊性太高了……
煌天之行
才在跟親友談SB69本說(痛
不蘿莉@12/1日檢
三麗鷗抓這個很有名的啊!!!!
怎麼有人不懂世故想挑戰 =口=
煌天之行
不過自爽跟發廚也沒差啦
喜歡的作品就是喜歡阿,自己出給自己跟親友看開心也好
(ノシ 'ω')ノシ
AKI
之前有朋友(飾品商)進貨進到有kitty頭上那顆蝴蝶結造型的飾品(但非三麗鷗出品商品),但其實kitty的圖像連那顆蝴蝶結都是有註冊的,朋友被同業檢舉...真的賠錢給三麗鷗了...
莉奈
本來還在觀望的,這樣搞連遊戲都不想碰
惟 (ゆい)
貓村いろは算三麗鷗的還是AHSoft? ja.m.wikipedia.org/wiki/猫村いろは
森彩律
能不能二創是一回事,之前真的有看到那顆雞蛋的周邊踩線踩得太過火了......已經是盜版範圍了吧,我想官方本意是想禁止踩線踩得太過頭的情況
竹輪貓🍾⚡
sb69....
💚🧡魔法少女A♣️🌹
三個月前出了SB69週邊+本子的表示完全沒有賣多少就已經不能賣了 (雖然是港家
百狐-熊商會打工仔
看到很多周邊(特別是那顆雞蛋)踩線踩的太過火+1
同人周邊本來就是灰色地帶,要辦也不是不行,要有這份認知啊
星沉月落,黎明如歌🌟幽靈
看到上面有人因為這樣就想退坑覺得頗微妙
開放給你二創其實是作者的寬宏大量了
不給你用只是單純使用正常著作權 會因為這樣感到不爽是否有點.... 
一個喵A
夏維@終於等到春組第五回公演! : 我知道還是可以畫淡不能營利,謝謝你,這邊單指同人出周邊或本子作品等規範來討論
蝦泥
才在跟朋友討論出SB69的吊飾(一起痛) 這樣無料是允許的嗎
TIRURU@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星沉月落,黎明如歌🌟幽靈 : 很多不是作者寬宏大量,而是廠商想不想搞這些二創
Di又開啟社畜模式💚🤍💛
天啊=口=
瑪納@水底居民
有很奇嗎......sanrio賣的就是品牌角色套上不同季節/主題造型...幾乎沒有故事性而且純商業....同人販售當然不行
瑪納@水底居民
不同於漫畫耶....漫畫還可以當宣傳/找人才 人家sanrio靠週邊食飯
瑪納@水底居民
而且同人販售量要少於200件很合理...超過就營利很多
無意識のおくう (๑ˋܫˊ)
三麗鷗的東西絕對不能碰是業界常識 到時後被告到脫褲全家上吊不是鬧著玩的
似兔非兔略天胖
同意樓樓上,從「卡通人物商品」這用詞看來應該是這個考量;不過對方沒有提到小說或漫畫內容創作的規範,感覺可能不是很熟悉同人生態圈,這方面或許可以去問問看
妍星☆藍色窗簾造謠批發商
狸子/waterlessy : 布丁狗蛋龍不是跟PAD合作下的產物嗎
資訊人權貴
資訊人權貴
同人誌在各國立法體系上,均屬於一種侵害著作權的衍生著作。 ... 但對於這種侵害著作權人部份權利,卻得帶來整體動漫產業繁榮、協助培養動漫產業原創人才、提高社
會創作利益,顯然利多於弊的同人行為,是否應機械化地將其評價為違法? 許多日本之內容產業研究者和著作權實務者認為,為了維護整體經濟發展和動漫產業發展,應有必要使同人誌和同人行為有合法化。 政大機構典藏:Item 140.119/60392
阿妮達-放飛自我
那是針對動漫畫的部份吧,像是三麗鷗、san-x這類以賣吉祥物周邊營業的,對這方面就很硬
阿唯🌚ドーンだYO
其實我覺得那句話 (同人誌在各國立法體系上,均屬於一種侵害著作權的衍生著作) 從根本上就錯了
告訴乃論有沒有侵權不是隨便一個人說了算,是公司自己決定
AstJiete🎮
蛋黃哥臉錯了嗎
☆孤忙舞台上自省
好險只是不能拿來賣而已...
神代~
tsumi (釣られた身
阿唯🌚ドーンだYO : 我想 如果可以告&告了會贏的話 就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沒錯
只是告訴乃論是給予所有權人決定要不要追究的選擇
有沒有侵權的確不是隨便一個人說了算 但我想也不是所有權人決定 而是受理的法官來裁決的
百狐-熊商會打工仔
一看到公告就想到近一次ICE出現過的這個....已經不只臉或促進經濟的問題了,直接說是抄襲我想應該都沒人有意見。
阿唯🌚ドーンだYO
其實我少打幾個字 公司決定要不要告
GREEN_TEE
他不告不代表二創是對的吧@@?
阿唯🌚ドーンだYO
這不是對不對的問題,是公司能不能允許的問題
告訴乃論意思就是要有人去提起訴訟,既然連公司都沒有提起訴訟了請問他有錯嗎?
阿唯🌚ドーンだYO
現在三麗鷗就是警告你,如果你要弄我就要告你,就這麼簡單
阿唯🌚ドーンだYO
不要忘了,很多暢銷漫畫家也是從同人/二創開始的
阿唯🌚ドーンだYO
另外前面也有人說了
被告不一定會敗訴,要看法官判定
無罪推定知道吧?依照無罪推定,只要沒有被判有罪都不能說這個人/事/物有罪
阿唯🌚ドーンだYO
所以現在才一直都說同人/二創是在法律的灰色地帶
暱稱不夠長的終
阿唯🌚ドーンだYO : 法律不是給你這樣子解釋啊= = 殺人是犯法跟你有沒有犯殺人罪是兩回事啊
似兔非兔略天胖
我們現在在講的是法律中有把這種行為規定為犯罪,不是畫同人是否一定會被判罪吧,照這種邏輯任何可能勝訴的都叫灰色地帶了
似兔非兔略天胖
這只是定義問題也沒什麼好吵的就是了
tsumi (釣られた身
阿唯🌚ドーンだYO : 沒想到會被這樣解釋wwww
所謂的法官裁決 我是在說 是不是頭上有一個條狀的紅飾品 就可以說侵犯他的權益
難到你覺得 只要有人弄個頭上有個條狀紅色飾品的就被對方認為不能允許是正常的嘛....
至於真的是拿他的東西去弄的 無罪推定.....你可以去踩線看看阿(遠目
你如果能夠勝訴的話 我想應該也能夠給其他同樣被告的人很好的參考的
tsumi (釣られた身
至於 很多作者是從同人/二創開始之類的....
這牽扯到告訴乃論跟非告訴乃論的差別
非告訴乃論的情況是 這行為嚴重到不應該被原諒
而告訴乃論是 這個行為雖然不對 但是如果被侵害的人認為他可以原諒對方行為的話 就不去追究這個責任
但是不追究不代表沒有錯 因為期限內要追究還是可以追究的
阿唯🌚ドーンだYO
我說了那是該公司允許不允許的問題,公司允許了憑什麼說他有錯?法官如果判決他無罪憑什麼說他有錯?
阿唯🌚ドーンだYO
只要這個東西還是告訴乃論,那就永遠是這樣。
阿唯🌚ドーンだYO
提告的權利在權利人手上,不是在路人手上。
阿唯🌚ドーンだYO
判決的權利在法官手上,不是在路人手上。
阿唯🌚ドーンだYO
追究責任是在判決之後確定有罪才能夠追究責任。
夏維@終於等到春組第五回公演!
不告不等於沒侵權好嗎?看到某些言論只能搖頭
夏維@終於等到春組第五回公演!
現在三麗鷗就是表態他禁止,想要以身試法的就去試吧。
坡皤剖破
不告不代表沒錯啊wwwwwwww連無罪推定都搬出來歪,神邏輯
阿唯🌚ドーンだYO
我只是在講二創為什麼會在灰色地帶而已。我前面也有講,現在三麗鷗就是警告你要是弄了我就告你。
還有,台灣人真的很喜歡自己未審先判欸
阿唯🌚ドーンだYO
法官沒說他有罪,路人先宣判對方有罪這才是神邏輯。
夏維@終於等到春組第五回公演!
不是未審先判,而是實際上就是這樣。灰色地帶本來就有違法之虞,端看原作要不要告而已。真的神邏輯不忍說。
阿唯🌚ドーンだYO
有違法的疑慮跟確定違法在法律上根本是不一樣的意思好嗎,法律對這種東西可是很嚴謹的。
阿唯🌚ドーンだYO
不然你乾脆直接去所有作品二創作家面前拍桌跟對方說你這樣有違法的疑慮,這樣侵權叫他馬上撤掉他的作品吧?
%e5%a5%97
輪不到你管≠對方無罪
虛無
這個要由公司去講吧,你在這討論再多
這邊只是要勸導不要去踩三麗鷗界線.........
坡皤剖破
這神邏輯神到我除了爆笑做不出其他反應(rofl)
木匠爺爺JOYET
二創同人(動漫)觸犯著作權法裡的「改編權」,至於註冊商標的根本是地雷砲,只要是有碰到圖案即GG,臺灣有101告賣明信片小販的案例。另外散布18禁物則是踩到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上是上課的記憶。
阿唯🌚ドーンだYO
那麼既然只要二創就是侵權那某些明定二創規則的公司都是訂心酸的囉,反正二創都是侵權都是違法。
阿唯🌚ドーンだYO
沒有判決之前任何人本來就都是無罪的好嗎。所以我說台灣人真的很愛未審先判
坡皤剖破
所以說是灰色地帶啊,救命喔,有沒有人可以把話翻成白話文
阿唯🌚ドーンだYO
另外我只是針對有人引用的論文資料提出我的看法而已,OK?
人生好難
所以要吵架可以去別的地方吵嗎...
老三是金魚
看到某些神邏輯的想到上次在類似的問題裡也是有人堅持同人不是犯法而只是「有犯法疑慮」呢還要打圈打叉的,只能說有些人對著作權的概念真的wwwww
阿唯🌚ドーンだYO
我也從一開始就說是灰色地帶了,現在大家都不看完回應的喔?
Alica 🇹🇼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28條擺在那邊,一旦著作人出手要告根本是立於不敗之地好嘛…被告不是跟著作人和解然後賠錢,就是撐到底敗訴然後一樣賠錢,除非被告突然掛了或著作人突然倒了不然不會有第三種發展。日本都有人二創被告搞到跑路的了,還有人想挑戰已經講明不撤就告的著作人的話請便…
木匠爺爺JOYET
同人的生存真的是看作者/出版社的寬容度。完全安全→有公告可二創且遵守規範(有些限制18禁/bl物)。其他→拜google大神可看到許多慘烈案例……
阿唯🌚ドーンだYO
會敗訴就是要被告了才會有的發展,還沒被告就先被宣布敗訴 (未審先判,不對這連審都不會發生) 本身就很奇怪。我前面也一直提到這是權利人的權利,為什麼這麼多人都在奇妙的地方跳針呢?
Alica 🇹🇼
有公告的就是視為著作人同意在符合規範下授權改作,之後二創可以衍生著作名義一樣受著作權法保護。至於沒有公告的自己看著辦…
阿妮達-放飛自我
官方訂規則給同人出,只是官方不想讓大家難做所以公定規則表示,我有告你的權利但如果你遵守我的規則就放你一馬,依舊違法事實存在只是官方保留權利不行使,不代表官方同意就合法了…
阿妮達-放飛自我
你要解釋是定心酸的也沒錯,這就是為什麼TPP會引起渲然大波,現在是官方可以決定他不要告,但是如果TPP實行後官方不告你,公權力還是可以直接起訴
阿唯🌚ドーンだYO
那是在變成非告訴乃論之後的事情,現在他就還是告訴乃論,而且即使是非告訴乃論,有罪無罪也還是要看法官的判決。
木匠爺爺JOYET
Alica 🇹🇼 :謝謝你的說明,很簡易明瞭。
阿唯🌚ドーンだYO
並不是只要是非告訴乃論上了法院就保證有罪吧。
木匠爺爺JOYET
阿妮達-放飛自我 :呃啊原來有公告還是可能被告……
阿妮達-放飛自我
木匠爺爺JOYET : 現在是方方有公告,他同意這個範圍可以做的,就沒什麼事,TPP那是如果加入了才有可能發生的情況了
tsumi (釣られた身
阿唯🌚ドーンだYO : 還在這邊繞阿....
這樣講好了 所謂的無罪推定是指
當你沒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他犯法的時候 才是以無罪論
可是當你已經有明顯的證據可以證明你是在弄他的東西的時候 上面已經有人告訴你違反什麼法規了
我是不知道你想堅持什麼啦 現行犯大家都可以制伏 因為他的犯行明確 聽說現行犯還沒有經過法官裁定阿
tsumi (釣られた身
會提到需要經過法官裁定的理由是 不能保證權利人是不是過度解釋自己的權利 形成誣告
但是如果他的證據明確 那麼就的確是違反法規了 有沒有提告只是會不會受到懲罰的差別而已 並不是說不告就沒有犯罪
闖了紅燈沒有被開單就沒有違反交通規則嗎?
月明蕎麥花如雪│古
阿唯🌚ドーンだYO : 告訴乃論不代表你的行為就要被告才違法阿。
例如:刑法第三百零六條 侵入住居罪,這項也是告訴乃論,侵入住宅這件事就是犯法,屋主就是可以告你。
可能有些屋主想說算了不告,但是不代表侵入住宅沒錯。
阿唯🌚ドーンだYO
月明蕎麥花如雪│古 : 我認為在進入司法程序之前頂多只能說有違法的嫌疑,不然為什麼最初要叫嫌疑人而不是罪犯?
阿唯🌚ドーンだYO
就算進入司法程序了也還是嫌疑人
阿唯🌚ドーンだYO
至於現行犯又是不一樣的狀況,二創能夠叫現行犯嗎?
如果二創是現行犯那為什麼不是大家都可以抓?
阿唯🌚ドーンだYO
還有無罪推定明明就是 未經審判來證明有罪確定之前,優先推定被控告者無罪
哪裡是什麼沒有足夠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有罪才叫無罪
阿唯🌚ドーンだYO
哦,我看到了是只限定在中華民國喔
阿唯🌚ドーンだYO
可是我看他第一條寫的明明也是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阿唯🌚ドーンだYO
tsumi (釣られた身 : 我是不知道這兩條合在一起怎麼會變成你講的那樣
有證據只能證明犯罪事實,但是判決確定前他還是無罪
頂多只能這樣解釋吧
阿唯🌚ドーンだYO
刑事訴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我第二條抄錯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阿唯🌚ドーンだYO
反正就是,證據只能認定犯罪事實並不能說對方有罪
阿唯🌚ドーンだYO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有罪要經過判決確定
阿唯🌚ドーンだYO
月明蕎麥花如雪│古 : 有錯就應該要告。如果沒告的話就會讓對方認為沒錯,而且實際上你沒有告通常就跟默許差不多了。就這點來說我可是非常支持 (認為自己有被) 侵權的一方去控告侵權的人
月明蕎麥花如雪│古
阿唯🌚ドーンだYO : 第 154 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我看了你說的條文囉,所以說,沒有證據當然無罪,有證據證明就可以說你是有罪囉,這很難理解嗎?
阿唯🌚ドーンだYO
所以三麗鷗放話要告這件事我很支持,但是如果不告的話被創作者或我或其他人認為是默許或者沒有錯的話那也是權利者自己的決定
月明蕎麥花如雪│古
阿唯🌚ドーンだYO : 沒有經過原作者授權的二創就是違法,違法就是違法。
所以才會有些官方訂下規則,只要遵守這規則就默認官方許可,這種情況就不算違法。
阿唯🌚ドーンだYO
而且我講了好幾次,沒被告沒進司法程序就只有違法的嫌疑確定有罪是完全不一樣的事
阿唯🌚ドーンだYO
另外認定犯罪事實跟判決確定本來就是不一樣的事...
阿唯🌚ドーンだYO
還有前面也提了,如果是簽訂 TPP 的狀況下,就算官方有規定也沒用
阿唯🌚ドーンだYO
不然為什麼當初日本要簽的時候反應會這麼大
阿唯🌚ドーンだYO
剛忘了講,我認為,如果那兩項完全相關的話就沒有必要分成兩項來寫,會分成兩項寫就是因為是互斥的關係
%e5%a5%97
反正說那麼多,有拿去營利的會被處理,不就只是這樣
M.貓子☆O上將很香
感覺事情變得好複雜……我以為 原作有改作權→未經原作授權就進行改作(二創)是侵害原作的權利→所以改作(二創)是違法的(違反若要改作需原作授權)不就是這麼簡單明瞭的事嗎?
M.貓子☆O上將很香
有些事情不需要法官判決,有點法律常識就知道有沒有違法,二創之所以是灰色地帶,主要是因為它是建立在原作不主張自己的權利(不告人)上,不是什麼告訴乃論或無罪推定吧?
M.貓子☆O上將很香
再說,無罪推定也不限於告訴乃論的罪,照這邏輯,今天如果有人問"潛入他人住宅竊盜有沒有犯法?"可以回答"在法官判你罪之前你都沒有犯法"這樣嗎?
M.貓子☆O上將很香
法院有沒有判刑是法院和個人紀錄的事,但某行為有沒有觸犯法律是另外一回事,如果只能用"法院有判罪才算犯罪",那任何"請問XX行為算不算犯法"的假設性問題都不用問了
毛毛ru
唉唉,在這邊說(辯解)一堆,要不要直接跟三麗鷗律師說比較快呢?
M.貓子☆O上將很香
不要把個人紀錄上有沒有犯法(法院判刑),和此行為有沒有犯法(行為本身有無觸及法律,譬如法律上規定改作須經原作同意,所以沒有經原作同意的改作即是觸法)混為一談
毛毛ru
今天這間公司想這樣處理,那是要保護他們以及旗下創作者。如果說今天你是原創者,不希望有人這樣維護你的創作嗎?再說,二創本來就是灰色地帶,不低調不走出自己的路,還想盡辦法要就地合法,這不是就跟一堆花園夜市找了地方聚集求政府合法經營,因為要生活的歪理是一樣的嗎?
M.貓子☆O上將很香
(轉貼我法律系朋友的感想)有罪沒罪那是刑法的範疇啊 ,跟民事的侵權行為要求損害賠償是不一樣的道路啊
M.貓子☆O上將很香
在我國智慧財產權法規定(我國的情形),侵害智慧財產權是要賠(民事)+可以被抓去關 (刑事)。但是民法的賠跟刑法的關本來就是不同體系
M.貓子☆O上將很香
告訴乃論是指三麗歐有沒有去按鈴申告(刑事)或刑事附帶民事
M.貓子☆O上將很香
但是三麗歐也可以只告民事損賠部分(不在乎你要不要被抓去關 ,但是要讓你賠到脫褲)這樣
毛毛ru
二創讓許多現在的一線作家紅了沒錯,有些作家有空也會跳回二創參展,創作者(吧)想要思考錢的問題當然ok,在此同時要走出自己的路,說現實點,他不想讓你賺,就不要死抓不放,還有別的可以愛的(喂
M.貓子☆O上將很香
之前也是有人採到任天堂底線(神奇寶貝二創血腥本),被告到脫褲。二創是有自己的著作權 。但是要很注意的是首創的那個人的著作權也同樣存在,要不要主張的問題。
M.貓子☆O上將很香
===================
M.貓子☆O上將很香
非法律人不負責任翻譯:無罪推定是刑法的東西,告訴乃論是刑法民法皆有,三麗鷗可以告民事(賠錢)也可以告刑事(抓去關),但民事部分是沒有無罪推定這東西的,所以拿無罪推定去主張二創沒告上法院就無罪,是把刑法民法混為一談
tsumi (釣られた身
阿唯🌚ドーンだYO : >唯小♍
那麼既然只要二創就是侵權那某些明定二創規則的公司都是訂心酸的囉,反正二創都是侵權都是違法。
是的 違法沒錯 就跟闖紅燈有沒被開單都違反交通規則一樣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有罪與否是以證據認定 所以兩句說的事情是
審判認定證據確着前 推定無罪
也就是要裁定的是證據是不是真的能證明你的東西是他的同人/二創
tsumi (釣られた身
同人/二創是有違反法律的 否則法院也不會受理這個控告
法官要裁定的不是同人/二創有沒有違反法律
而是權利人提出的證據能不能證明被告是同人/二創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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