アリス総受けが世界平和@阿 糕
【今日的申論題】
Q:甲及乙互不相識,但均想殺死丙。某日丙生日,因丙愛吃巧克力,甲、乙各自製作摻入毒物之巧克力送予丙,然而不論甲或乙之巧克力,單獨之劑量均不足以致死,只有合在一起之劑量始足產生死亡之結果。由於丙貪吃,一次吃下甲、乙送的巧克力,因而毒發死亡。試問甲、乙應對丙的死亡負殺人既遂之刑責嗎?
【99普考法政】
アリス総受けが世界平和@阿 糕
嗯...累積因果啊
就是那種每個人都做一點點、一點點,結果累積起來發生重大結果的考題......
アリス総受けが世界平和@阿 糕
(一)甲
甲下毒行為可能夠成刑法271條之殺人既遂:
構成要件該當性:
客觀上丙之死亡與甲之下毒乃具備條件因果關係,甲之行為乃是丙死亡結果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主要因素。
惟丙之死亡可否歸責於甲,應審視是否具備客觀可歸責性──即,行為人甲是否製造了不受容許之風險;構成要件結果的發生是因為該風險的實現;此結果是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內──則構成要件才能歸責於行為人的行為而該當構成要件。
アリス総受けが世界平和@阿 糕
1.不受容許之風險為社會生活所不必要、明顯大於總體獲取利益之風險、而被害人亦無義務承擔此風險。
本案中,甲下毒所製造之風險乃是丙的傷亡,其所獲取的利益也僅是一己之私利而對社會無益處,難謂其製造之利益大於風險,故甲下毒乃是製造不受容許之風險。
アリス総受けが世界平和@阿 糕
2.風險實現之有、無判斷,通說採取「異常因果歷程說」,即該風險的產生與製造危險之間,無異常之因果關連,換言之,兩者之間必有常態之因果關連而無經過異常之歷程產生重大因果偏差。
本案中,丙之死亡乃是連同甲之巧克力與乙之巧克力一同吃下,兩毒相加而產生死亡結果。
アリス総受けが世界平和@阿 糕
丙連同吃下與甲不相識的乙送的巧克力、而乙之巧克力恰有毒藥而致使劑量達到死亡,此乃一般生活經驗難以預料之異常因果歷程,故,甲下毒之行為與此之間欠缺常態之關聯性,易言之,不具備風險實現之關聯。
故,甲之下毒與丙之死亡結果,不具備客觀可歸責性。
アリス総受けが世界平和@阿 糕
綜上所述,甲之殺人既遂罪,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
アリス総受けが世界平和@阿 糕
甲下毒可能夠成271條II項之殺人未遂:
甲客觀上不論依照通說之主客觀混合理論、或者實務之形式客觀說,皆已達下毒殺人之著手;主觀上甲對殺人事實亦有認識並具備使其發生之不法意圖。構成要件該當。
此外無任何阻卻事由,違法並有罪責。
アリス総受けが世界平和@阿 糕
其他可罰性要件
按刑法26條「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本案中,甲摻入毒藥雖不足致死,乃是不能發生犯罪結果(手段不能)
其是否可適用26條,關鍵在於行為有無危險。
通說對此採「重大無知說」,若行為人對該行為有重大之錯誤認知則應可採;實務則採「形式客觀說」,即一般人在行為時是否會認為有危險,當作判斷標準。
アリス総受けが世界平和@阿 糕
甲所認知之因果法則乃「丙吃毒藥而死亡」,與一般人之認知無重大偏差,無論採取通說或實務,其行為都具備危險性,而無法適用26條規定,仍應論以普通殺人未遂。
アリス総受けが世界平和@阿 糕
結論:甲購成殺人未遂。
アリス総受けが世界平和@阿 糕
(二)乙
基於與甲同一理由,乙亦僅構成普通殺人未遂罪。
アリス総受けが世界平和@阿 糕
(三)答題:
甲、乙僅構成殺人未遂,不對丙之死亡負殺人既遂之刑責。
アリス総受けが世界平和@阿 糕
這種的還有很多變化題
例如把甲、乙的殺人意圖改成惡作劇意圖,本來只是想讓丙吃苦頭,沒想到兩個人的劑量相加卻把丙殺死。
又或者是甲、乙根本沒有歹意,卻恰巧兩個人送了A、B兩種東西被丙同時吃了產生化學變化產生劇毒而殺死丙......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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