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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運動 『自318學生佔領立院以來,我國的立法院、行政院在其權責範圍內,並未積極有效阻止從事違反憲政秩序之行為。使得當事人感受到法律救濟途徑的可行性微乎其微,且可能處理這個問題的兩院能力與意願皆十分低落,難有指望提供有效救濟,行使抵抗權作為維持或回復法秩序已是最後手段,檢警不應以司法系統來追訴或恫嚇維護民主憲政體制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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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且不論我的當事人根本無法直接聲請大法官介入,縱使大法官真的受理了這個案子,從以往釋字342號解釋的見解看來,就算是在93年國安三法表決時那種混亂場面,大法官也依然覺得立法院沒有違憲,有這樣的先例,怎麼能夠期待當事人還應該要天真地去走一個費時又顯然無益的程序,之後才能回過頭來行使抵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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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抵抗權的概念來自於「公民不服從」,之所以受到憲法保護,是因為民主憲政體制中,政府的權力來自於國家公民,而公民有權收回給政府的權力,同時也有抵抗不正當法律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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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以和平集會方式抵抗危害憲政體制正常運作的行為,是一種不得已手段與表達訴求的基本權利。
「公民不服從」,就是在追求民主法治社會的前提之下,以不違背憲政秩序的方式進行抗爭,從體制外讓憲政民主社會回到正軌的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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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凌晨行政院命令警察系統以國家暴力威嚇公民不得行使抵抗權,現在檢調單位又以偵查的司法手段,侵害公民之集會自由,毫無社會正義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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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個人、團體、乃至政府,『平等』是民主法治國家中最首要也最基本的原則,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司法不該淪為政府欺壓、報復人民的手段,更不該成為恣意踐踏人民生命價值的威權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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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劉崇光這段答辯的台詞花了我跟黃律師好幾個晚上,怎麼用最短的篇幅寫出最扼要又有邏輯順序可以層層堆疊公理正義價值的文字(還要能唸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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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根本的問題在於臺灣民眾的認知其實是非常畸形的,於是我把「法律之前的平等」壓在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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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所有人都知道「政府乃至團體、個人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才有可能破解這個司法與公權力被政府濫用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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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119位被告,謝謝你們願意挺身而出,在不違背憲法的前提之下,響應自身的天賦人權,讓臺灣重新回到民主法治社會的正軌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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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的行動已經證明了臺灣就是一個公權力濫權、驅離行動不符合比例原則,司法瀕臨腦死狀態的「台灣特色民主法治的穩定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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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支持司改會定期小額捐款,謝謝大家!! (結果是這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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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是118NOT119 多寫了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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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這段台詞的小冊子「遙遠的追求」在國家圖書館可以免費調閱,想帶回家的話CWT39也有少量販售,可以拿司改會捐款證明來跟我換書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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