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日合歡皮柴胡加龍骨的小望
#請定義言論自由
[爆卦] 被查水表了!
=引述=
起因是昨天友人在FB上發了一篇
"馬英九25號又要來金門囉"
然後我在裡面留言說
"看來可以去丟鞋子還是丟書了"
同時跟友人聊25號島國前進也要來金門作公投聯署的動作 要參與之類的談話
就過了不到24小時 在今天中午一點多的時候
地區分局的管區來我家找我
然後就關切我25號的行程 說我在FB上面留有會對元首不利行動的留言
掰噗~
料理是帶給人們幸福的東西(heart_beat)
日日合歡皮柴胡加龍骨的小望
wow…
日日合歡皮柴胡加龍骨的小望
都不知道現在連臉書的回應都要一一察看了:-o
日日合歡皮柴胡加龍骨的小望
掰噗~ : 你是哪裡看見了料理兩字 ……你要對馬英九做什麼……?
日日合歡皮柴胡加龍骨的小望
掰噗~ : 你吃的下去……?!
日日合歡皮柴胡加龍骨的小望
不過看到推文中有人說,言論自由不是這樣用的
嗯……那言論自由是可以怎麼用的……
新崑崙浴池清潔工.傑德席得
是洽眾xD
吾皆娑婆 鴉殺三千浮屠之影
被預防性警壓了...
☆ 阿遙 ☆
還沒實行前就預防性查水表、預防性羈押,那離最近許多電影探討的預防性獵殺也不遠了
阿唯🌚ドーンだYO
先不管現在的總統是誰幹得有多爛,我們來思考一下如果對象是你的話你覺得這樣是言論自由嗎?
阿唯🌚ドーンだYO
然後以下兩句話我們來看看
1. xxx 最好被丟鞋子
2. 我想去丟 xxx 鞋子
阿唯🌚ドーンだYO
如果你自己是當事人 xxx,你的感覺是什麼
---
撇開查水錶這件事很扯不談,我覺得如果要說這樣的言論是"言論自由"且應該被允許的話,那麼有某男看某女不爽,在網路上說了「看來可以去給她點顏色瞧瞧」(AKA宣稱傷害某女)這樣的威脅性發言,難道也可以用言論自由開脫嗎?
阿唯🌚ドーンだYO
NaoQ: 言論自由可以怎麼用喔...
阿唯🌚ドーンだYO
馬英九真的是台灣史上最爛最垃圾的總統
墨冰
是,即使這樣也是自由
紅衣|
在犯罪被真正實施之前都不算是有罪,是這樣的吧?
八足決定好好當個政治宅
阿唯🌚ドーンだYO : 這位說得很清楚了。
阿唯🌚ドーンだYO
紅衣| : 不是,是法院判決前都是無罪
八足決定好好當個政治宅
這跟有罪無罪有什麼關係(汗
阿七(ツ)吉田還我眼
如果這樣也要預防性探查,2004年說出臺灣總統人人得而誅之的連先生為何什麼事都沒有?
紅衣|
阿唯🌚ドーンだYO : 啊不是有罪,該怎麼說。。。非現行犯不得逕行拘捕XDDDD
紅衣|
紅衣|
因為上面有人說到某男威脅要給某女顏色瞧瞧之類的
墨冰
他有發言的自由,不論他說什麼,但如果是個人感到有威脅,必須以個人名義對發言者提出該言論使自己感到恐懼,但能做這件事情的不是我們的公權力,如果此時是馬英九本人提出該匿名言論造成自己恐懼,那我們可以開始討論這個發言所持及內容是否真的造成所謂危害安全
八足決定好好當個政治宅
可以注意的是他的發言也沒被刪除,所以要說這是限制言論自由也有點... 基本上是公權力警告原PO不要真的付諸行動而已
日日合歡皮柴胡加龍骨的小望
八足決定好好當個政治宅 : 可是公權力為什麼可以去警告原po呢?
準星照門
因為馬英九感到很害怕,覺得被威脅,就這樣而已。
準星照門
如果當事人提出自己受到威嚇的證據希望警方調查,警方也不能不受理,只不過處理的速度真是天壤之別就是了。
墨冰
不,這就是限制阿! 我說話(且尚未實際執行就被「國家公權力」以查訪之名行警告之實)
準星照門
要有"馬英九本人提出與否",公權力才去執行查訪的問題。
墨冰
是的
準星照門
這樣講起來就有點好笑,馬英九天天逛FB喔...
八足決定好好當個政治宅
我覺得會認為總統受到的行政力保護跟一般普通民眾受到的保護應該要一樣有一點無視現實的w
日日合歡皮柴胡加龍骨的小望
準星照門 : 誒,說不定他真的天天逛XD"
但是丟鞋就讓他感到恐懼,我突然覺得…莫非現在的隨扈很弱嗎?XD"
準星照門
先前公司某件事情鬧得人心惶惶,對方也是在FB上恐嚇同事要殺他還打電話+恐嚇信,結果警察拖了快一個月呢~ (菸
noneedtoargue
對一般人足以構成恐嚇但對政治人物為什麼比較難說是恐嚇?
政治人物代表的是國家機器,力量和一般人差太多,一下子卵與石的角色定位就翻轉了。另外就是主觀犯意,對政治人物撂狠話並非總是針對政治人物個人,大半都是惡惱其施政品質或政策走向,所以一旦解職下台惡意就會少很多了。
準星照門
平平是FB一個查了一個月,另外一個查不到24小時我覺得好厲害喔~
準星照門
一個說要殺人一個說要丟鞋,待遇差這麼多我覺得當總統好好喔~
準星照門
這件事情有問題的不是警察嗎? (菸
紅衣|
馬英九感到害怕笑了wwwwww
準星照門
NaoQ: 馬芙丸會怕怕很正常啊 只不過丟鞋會造成生命危險我就不是很了解箇中原由了
準星照門
都來都去,有問題的還是警察啊.... 這就是警察接受無理、無法源依據的額外工作,跟保七兼食安警察是一樣的道理啊...
日日合歡皮柴胡加龍骨的小望
準星照門 : 保7兼食安警察!!!(我到底脫離現實多久orz
準星照門
為什麼原PO會覺得言論自由受到侵害,是因為只是發個FB動態就被查訪,很擾民啊,而且過度執行的公權力也讓他恐懼,這就是警察的不是了,警察沒事兼這麼多業務幹嘛... 都領一樣的薪水欸? 收到命令就要執行,要有法源依據不是命令就可以執行,用點腦啊警察杯
準星照門
NaoQ: 小事小事,他們沒有拒絕。
米特斯基
茸馬娘娘玻璃心啊
公權力只是因為
原 PO的一句話
就可以隨時跑去警告本人已經觸法?還是有危險性?
這種事情在網路上就可以警告了 隨意跑去警告本人連正當程序申請都沒有
還有人說言論自由
不是這樣用?
白色恐怖和戒嚴後遺症
果然還存在鬼島上
日日合歡皮柴胡加龍骨的小望
準星照門 : 沒有拒絕這才是大事吧XDrz|||||
準星照門
NaoQ: 我們看是大是但是警察好像沒意見啊? 媒體又沒有報 (你知道我在說反話)
廢死faith🦆咧🦆咧
言論自由不只針對言論,而是表達意志的方式之自由,利用各式媒介來找尋、接受、傳遞訊息或想法的行動之自由。所以這樣的話跟行為當然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需要檢驗的只是他是否是"針對政治人物與公眾事務"而已,政治人物與公眾事務原本就是可受公評,表達這種公評的言詞或行為就算再尖酸刻薄,也是言論自由的行使,當然如果針對個人的話就算了。
廢死faith🦆咧🦆咧
比起說著要去丟鞋子,那些講某候選人長相像豬或猴子之類的發言,才是最可能非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
夏維@終於等到春組第五回公演!
如果說一個人在網路上誹謗別人但別人沒有去限制他,那應該是言論自由沒錯吧?但是個人覺得言論自由與是否犯法並沒有牴觸,如果發言內容有危險有犯法那是以另一種角度看待。
noneedtoargue
丟鞋或丟書就是一種異議表達,要到威脅的地步必須持有籌碼、或手段兇狠意圖傷人性命,不然是誰恐嚇誰還很難說呢XD 記得318學運初始幾天,黃國昌老師家就有警察上門"拜訪",這就是2014年的國民黨政府還會做的事
夏維@終於等到春組第五回公演!
像在美國如果你怒到對著別人說我想殺你但實際無作為,對方是可以求援於警方、你還是有可能被關的。(親眼看到的例子)沒人限制你不能在公開場合說想殺人,這算言論自由吧?大概是這樣的意思。
夏維@終於等到春組第五回公演!
至於FB這個例子,我只覺得政府小題大作……囧 丟個鞋子也要當犯法去看待,其實是真的有點over
廢死faith🦆咧🦆咧
如果是針對個人,別人說要丟你鞋子就讓你害怕生命危險,那你當然可以去提告,但唯有勝訴才能證明你是對的,這段話對你真的造成恐懼
準星照門
是報案吧? 當事人可以略過檢調直接提告嗎?
廢死faith🦆咧🦆咧
刑事訴訟原本就可以自訴
準星照門
因為不是法律本科的專業人士,這點還真希望有人可以指點迷津... 不然警察效率太差我們其實蠻困擾的
準星照門
證據也自己蒐集嗎?
廢死faith🦆咧🦆咧
刑法案件也可以自訴的,但沒公權力介入要取得證據很困難,且有下列限制
1. 強制代理:自訴人非委任律師不得提起自訴。
2. 對直系尊血親、直系尊姻親和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3.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4.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準星照門
哇 謝謝!
阿唯🌚ドーンだYO
這個案例一看就知道是國安局派人去的
阿唯🌚ドーンだYO
如果有上報紙的話總統可能又是 我也是看報紙才知道 這句
阿唯🌚ドーンだYO
不過我現在更想知道
警察問你行程有沒有犯法?
彌諷查證改良-聖了
人手準備好錄音錄影全程蒐證
豐嘉™
警員照訪個人住址,這算是侵範個資法嗎
SWN002:藍的,蛋雕
阿七(ツ)吉田還我眼 : 台灣只有高階國民黨員有言論自由
司法不該雙標
威脅國家元首跟叛國同樣嚴重
緋月⎝(`・ω・´)⎠ですわ
這應該是比例原則的問題?
太子の☆ポムプリンさまっ♪
司法不該雙標 : 2004的連先生說總統人人得而誅之是否也算叛國?
SWN002:藍的,蛋雕
太子の☆ポムプリンさまっ♪ : 叛台灣國但不算叛中國,然後他自認是中國人
太子の☆ポムプリンさまっ♪
SWN002:藍的,蛋雕 : wwwwwwwwwww你贏了
Cat Sith
www.plurk.com/bug_stay_night 那個連戰不是說過台灣總統人人得而誅之,你那句話還是先拿去他面前說好了
川村RURU
太扯了又不是戒嚴
雞丁
不知道原PO那篇貼文與留言的隱私設定是如何,如果是非公開的話(EX他沒有加總統為朋友),那我想問題應該比較嚴重...?
凜雨@Rinyu
言論自由喔....如果這不算的話,那幹你娘這句好像也該被禁止啦。而且聽到這句通常都是在公共場所,大庭廣眾之下說要幹我老母豈不是更嚴重= =
UC@ミリオン好き過ぎるおじ
當事人說條子直接來跟他講他明天會被全程跟監了
---
摁...我事後想了一下,我先前舉的類比好像不太對,回覆得太草率了抱歉XD
日日合歡皮柴胡加龍骨的小望
謝謝樓上所有的回覆XD,我想了一想,覺得還是有些地方沒有參透…雖然網路要說發展到現在很興盛,但我認為真的要說的話它還是屬於一個可以被討論的地方。
我想我納悶的點應該是,像是在自家臉書或者跑去回覆他人臉書說:「我要丟鞋」或者「我要殺人」這種言論,公權力到底有沒有權力可以去主動搜查與監看
因為社群網路並非是大眾媒體,散播力也無法相比,只因為它算是公開網路,就等於是公共場所嗎?(公共場所又應該如何被界定呢?)
日日合歡皮柴胡加龍骨的小望
當然噗友已經舉例說,當事者感到被威脅時,他可以去報案,請求警察協助,這是完全合理的處置;然而今天的狀況卻是原PO在網路上做了這樣的發言,他的發言不知怎麼被國安局(或者是網路警察)給搜到了(?),然後他就被關照了--但是公權力主動搜查的舉動是否有違反所謂的言論自由
阿唯🌚ドーンだYO
妳無法主張網路是私場所,不然為什麼有人在自己網誌罵人也會被告?
夏維@終於等到春組第五回公演!
稍早有跟朋友討論,朋友是說如果說了要丟鞋的對象是國家元首,雖然說你是說丟鞋子,誰知道鞋子裡會不會藏有危險物品比如炸彈?
夏維@終於等到春組第五回公演!
先不論是否當事人去通報(?),如果要解釋成因為對象是國家元首所以要特別處理之,應該算是可接受的理由。
墨冰
回家再打長篇,但忍不住先打一句:國家元首是特別的? 喔,沒錯,他可是馬皇帝呢。
什麼時代了還有這種因為職業而有階級分別的觀念阿
仰望星空兔✨
我想對於國家元首安全之特別性是放諸四海皆準的,不管他做的好還是壞
為生活找點樂趣.茄子
我覺得大家談這話題要先把總統現在是誰這觀念丟開,單純以他是一個元首一個領導人來談,因為我覺得太多回覆都是針對他是馬小九來談,一國元首的安全性是不容質疑的,一個國家不能沒有領導人,這在哪個國家哪個年代都一樣
生活內底揣趣味(生活中找樂趣)
末日幽靈
夏維@終於等到春組第五回公演! : >雖然說你是說丟鞋子,誰知道鞋子裡會不會藏有危險物品比如炸彈?
我知只針這一句論說,這種假設方向如果成立的話會很危險
「雖然說你是說去吃飯,誰知道吃的是不是人肉?」
「雖然說你是說打遊戲機,誰知道是不是打一個代號遊戲機的人?」
用這樣自行想像的憶測去推斷別人的言論,是一種很危險的想法,如果還因而獲罪的話,更是不折不扣的文字獄
墨冰
我們說保障言論自由的時候,請問討論的範疇是1.說話的對象還是2.說的內容還是3.自由發言後招致的處罰行為?
希望討論的人可以先自己衡量一下這三個選項,我自己的選項是3,部論是文字獄、詞語篩選、限制言論、預防羈押,他都是因為2起了反應,然後又因為1的特殊性,而採取了3的行動,而最主要會傷害人民發表言論的權力則是因為3引起人民心中恐懼而不敢發言
墨冰
而對我來說,身為一個理應中立無預設立場的國家機器(公權力)而言,他不可因為1與2的特殊性而採取3的行動,因為一個政權底下的言論自由就是看在這個政權是否因為輿論與否就主動的去關切(查水表),而間接的導致人民心生恐懼自己規制言論,妳自己因為恐懼觸法而自我審查自己的言論,這難道不就是一種活生生的國家暴力嗎?
Tempurara
不要說台灣
美國、日本也是曾有人開玩笑在網路上説要對元首幹啥事,結果被關切的
當然其他國家也都有人覺得政府小題大作,且迫害個人隱私與自由
但這事情的確不是能説句「開玩笑的啦」就能帶過
.
元首作得爛你可以罵他蠢、沒知識、沒長進、沒胸襟
但實質可付諸傷害的言論就是另一回事了
(可別說什麼丟鞋子而已傷不了人...)
.
所謂言論自由並不是「我想說啥都不用負責任」
不然教唆自殺罪、公然侮辱罪這類刑罰就成立不了
Tempurara
我不認為現在政府做得好
但如果被政府單位關切
卻覺得錯完全不在自己身上,那也不對
稍微冷靜想想吧
日日合歡皮柴胡加龍骨的小望
阿唯🌚ドーンだYO : 我沒有要主張網路是私場所,我認為網路本身存有微妙的爭議XD;另外被告這件事情不就是因為當事人提告,所以警察以及司法系統處理了嗎?應該不是警察主動搜索誰誰誰污衊了誰誰誰,然後就提告了吧?XD
日日合歡皮柴胡加龍骨的小望
Tempurara : 我想請教幾個問題XD,當前任元首也在某些人眼中做得很爛,但是為什麼當那些人說「人人得而誅之」(而且新聞媒體也報了),卻沒有警察或者任何公權機關去關切他呢?
另外說實在的,也是有不少外國人覺得臺灣居然可以批評元首很不可思議,這多少也表示,臺灣過去的這類型言論自由實際上是比別的國家來得開放的,但為什麼現在卻萎縮了呢?
阿唯🌚ドーンだYO
NaoQ: 就對象啊…國家元首的地位本身是不可動搖的,就算他幹再爛
阿唯🌚ドーンだYO
你最多就是用比例原則去吐執法單位
阿唯🌚ドーンだYO
忽然發現我忘了把問換掉…
毛茸茸 ・*・:≡( ε:)
恩.........某種東西叫做政府,做得太爛又必須交錢他,誰不會幹譙?
為生活找點樂趣.茄子
恩...如果真的要講那個點的話,今天我說XXX你人人得而誅之,和XXX我明天準備拿鞋雜你,我覺得一比較像是批評人二比較像現行犯
毛茸茸 ・*・:≡( ε:)
只是分聲音的大小和言語上的等級而已。
毛茸茸 ・*・:≡( ε:)
不難想像,馬O九很清楚"黨證可保他通行無阻(?),但不保命",所以前往目的地前,都要麻煩同仁"預防一下",其實就是壞事做多了,怕被別人捅刀而已
為生活找點樂趣.茄子
你用諺語罵人可以解釋成很多意思,真的要抓防禦方法很多,但是直接白話說想幹嘛幹嘛最多只能說我說說而已
毛茸茸 ・*・:≡( ε:)
這事情有機會發生,當政府越開始威脅到人民時越明顯
毛茸茸 ・*・:≡( ε:)
所以比較聰明的人其實都不會直接喊他名字 (eg: 祭止兀、馬茸)
日日合歡皮柴胡加龍骨的小望
夏維@終於等到春組第五回公演! : 阿唯🌚ドーンだYO : 那讓我再問個問題XD,確實元首就是特別的,但不正因此他有隨扈嗎,為什麼不是在知道有這種言論時加強保安,而是去關切人民的行程呢?
如果當總統要訪某地,該地的人全部都在自己臉書上發表類似:「看來可以去丟鞋或書了」的言論,警察就可以挨家挨戶關切該地所有人民的行程嗎?
阿唯🌚ドーンだYO
如果國安局下令,就會發生這樣的事
阿唯🌚ドーンだYO
所以到底關切別人的行程甚至全程跟監是否違法
如果沒有法律可以管這條,那就沒辦法阻止警察這樣做
你頂多就是用比例原則去吐他們
阿唯🌚ドーンだYO
所以這個問題不是警察可不可以做這樣的事,而是上面有沒有資格要求警察做這樣的事
阿唯🌚ドーンだYO
另外有沒有隨扈跟這件事完全無關啊...
sunflower204
關切人民的行程就是加強保安的其中一環,一般而言當政府認為國安受到威脅的時候都是確保國家安全優先,人權其次. 因為個人住美國,所以台灣的詳細情況我較不清楚,不過就我所知至少美國就是這樣
阿唯🌚ドーンだYO
可以預先知道誰會幹這種事 的狀況下,有哪個決策人會選擇多加一堆隨扈而不是直接去找那個可能會做的人?
夏維@終於等到春組第五回公演!
末日幽靈 : 我覺得這是個人觀念與價值觀的問題,沒有絕對對錯www 況且現在討論的被丟鞋子的對象是國家元首,事情本來就應該從不同角度去看。不過那句話可不是我說的是我朋友,其實她這樣講之前我確實沒意識到背後隱藏的問題的嚴重性。你可以不認同但請不要批評別人從理性思考的觀點。
夏維@終於等到春組第五回公演!
雖然我也很討厭馬宗筒,但我更討厭在這次的事情上針對他就謾罵高潮的人。
夏維@終於等到春組第五回公演!
馬確實不是好總統,但請別忘記他是國家元首的事實。
夏維@終於等到春組第五回公演!
而且另外兩個例子的舉例,比較起來丟鞋子有實質傷害(雖然可能很小,但如果有藏石頭啊炸彈就有安全疑慮了),我覺得類比不當……
喜愛腿腿的水色廚
假如是槍/炸彈等發言,那被查水表是自己活該。
可是這次發言是丟鞋子呢。
喜愛腿腿的水色廚
這是典型的比例原則問題,不要說什麼鞋內有藏危險武器之類的,那是超出文理/法文解釋的區域,是無法構成犯罪性的。
喜愛腿腿的水色廚
況且憲法23條保障了人民言論自由,純粹的發表無明確犯法的意見為何要被這樣查水表?
喜愛腿腿的水色廚
人民權利被侵害,還說是人民的錯...
⎝☆ 二 聲★⎠
默默想推一下分水嶺2008之前...
[新聞] 指扁會死得很難看 馬不起訴
[新聞] 連倡言:扁不軌 人人得而誅之
警察杯杯,我只是貼個新聞,請不用查我家水表,我也不想被請去喝茶,謝謝
伊軍領袖
請問你鞋子是不是可以是炸彈的代名詞?
阿照娘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1條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廢死faith🦆咧🦆咧
"如果在鞋子裡藏炸彈", 那麼就請國安局或司法警察機關提出能證明此事的證據, 若沒有證據也無正當法律程序就無故發動司法系統, 那道理又何在呢? 說到底, 也只是仍把總統當帝王, 所有規則在他身上要轉彎. 如果"鞋子裡會藏炸彈"這個如果行得通, 那也可以比照辦理, 畢竟每個生命都很重要, 下次有人說要對另一個人丟鞋子時, 對方也可以用圖謀殺人的罪名訴請警察出動了
阿照娘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阿照娘
(form)八卦版的討論 該管區員警有出示警察局長書面同意書嗎?該地區警察局長有同意嗎?
好吧 或許要這種書面同意並不難
但對總統丟書丟鞋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嗎?
妨礙公務罪才三年以下(何況之前丟鞋案 法官認為非妨礙公務)
即使是傷害罪 傷害也是三年以下
末日幽靈
夏維@終於等到春組第五回公演! : 我是指出,這樣擅自去憶測放大是很危險的事,我要指出的並不在於「對總統丟鞋子對不對」,而在於「無任何證明支持下把丟鞋子推論到炸彈」這事上
伊軍領袖 : 可以,但如果要用以指控別人,就要有足夠的證據,而不是單單可以是這樣就行
不然哪天警察說你「你說要上凱道,可以是刺殺總統的代名詞」,作何感想?
阿照娘
另外關於第二款
職業性犯罪組織-->
你是職業性犯罪嗎?你的職業是對總統丟東西嗎?
習慣性犯罪-->
你有向馬總統丟東西的習慣嗎?
集團性犯罪-->
島國前進是一個以向總統丟東西為目的犯罪集團嗎?
組織性犯罪-->
島國前進是一個有組織職掌 並且專門對總統丟東西的集團嗎?有人負責買鞋子和書 有人負責當投擲手 有人負責引開警察有做這樣組織化的犯罪分工嗎?
阿照娘
(form八卦版)以上根本都不是呀 管區應該是接到國安或調查局的情資 所以不得不跟著你 他如果不跟著你 到時候總統被丟東西 這帳會算在他們頭上 只是他們雖然想跟著你 但根本於法無據
所以才會事先告訴你 有一種告知並請求同意的感覺(一般警察跟監調查犯罪根本不可能先告知)
請原po一定要嚴正拒絕他
另外公共場所被他跟著也就算了 如果你們進到自己的場子要開會或演講 請跟他說這不是公共場所 不要再跟進來了 不然就是侵入住宅
阿照娘
林飛帆FB 按照他們在金門的規格~ 不算警察權的擴張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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