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anZhang
傅家千金
好文,立刻在FB分享
屁屁醬
謝謝分享!
Finochio🍀
謝謝分享
CUNA
謝謝~~借轉mail !
阿咪將
說得非常清楚,想以行政命令強行通過服貿明明就萬分牽強。
R(龍二)‧LiU
台灣人民真能接受這種假民主? 至少我不行....樓上的應該也不行....
潔小西
看到這裡有點明白了這裡的程序問題, 不過我也在另一個地方看到尹啓銘的說法, 意指服貿已經生效, 裡頭引用的法律條文看起來似乎也有道理... (誠心發問)
立法院審查服貿協議 當然無效 - 尹啟銘 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潔小西
行政院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其(指兩岸所簽協議)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30天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之規定,「核定」該協議,並送立法院「備查」。
潔小西
是這樣的嗎?
● 大胖 ●
點應該是出在究竟服貿協議是不是真的是「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需另以法律定之」?是誰說的算?而如果涉及國家重大事項或是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是否可以僅由行政院一再援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那個「不涉法律之修正或無需以法律定之」的條款就矇過去?過去海運協議(2008.10.4)與空運補充協議(2009.4.26),馬政府也主張不涉及法律修正,只須送立法院「備查」,並限期40日、60日生效。
● 大胖 ●
結果因雙方航運業者互免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營業稅,國稅局認欠缺法律執行依據,事後才由立法院三讀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之1」修正案,互免航運業者租稅之規定才實施,說明這恐怕也不是送審時說喔都不涉及喔就算數。以服貿協定而言,過去在立院經朝野協商已經認定服貿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修改或內容應以法律定之,結果現在說是不涉及法律修改且無需變更法律,然後這樣三秒鐘「視為已審查」,
潔小西
謝謝大胖, 這樣講我就大致搞懂了!畢竟不管怎麼樣國民黨都是目前國會最大黨,就算交付審查,也可以利用絕對多數過關,但卻用這樣莫名其妙的方式通過,在我看來是不合理的,但又無法理解如尹啓銘所說它其實已經成立(那幹嘛又來這麼多紛爭)
● 大胖 ●
(剛剛發現中間因為超連結有點凸錘所以文章怪怪的,整理重貼一下,歹勢捏)
● 大胖 ●
,實質上都還不談,光程序上就讓大家難接受。
大一點的點則是在於兩岸簽的協議究竟如何談判、簽定、監督沒有一個穩定的機制可供運作,導致各說各話。這個有不少前輩已經有指出來了,如果有興趣可以看:
● 大胖 ●
這個問題其實存在於服貿之前,譬如說兩岸的司法互助協議,法務部也是一直主張不涉及修法,因此直接報請行政院核定,送立院備查(如果照中國國民黨的理論,這樣也是自動生效了)。結果我手上一個刑事案件,法院按照兩岸協議當中協助取證的規定,直接認定被告以外之人在中國檢、警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有證據能力,效力竟然比台灣檢、警自己製作的筆錄還強,透過一個位階、效力不明的兩岸協議不僅凌駕了立法通過的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 大胖 ●
也讓法院自我閹割審判當中的法院調查權,這樣真的對嗎??這中間當然涉及很多學理或是法學專業的討論。但是其實中國國民黨走得這麼絕,反而讓大家可以不用這麼深入地去懂很多學理或法學專業,只要簡單地問問自己:
● 大胖 ●
說「服貿協議不是國家重要或是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不涉及法律修改或立法」所以可以靠行政院核定就生效,或是可以比照行政命令就這樣三秒鐘「視為已審查」,大家能接受嗎?
洛可可之花
有一個軟體叫bitmarq是可以在你閱讀的網頁上直接劃重點,劃完重點之後也可以針對這個重點,寫一些意見,透過文章做交流喔!
洛可可之花
洛可可之花
可以試試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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