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稅處
@khtb_tw
說
Thu, Dec 12, 2013 6:47 AM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業經變更為重劃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於出售後2年內另行購買農業用地,並無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3款重購農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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