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21
@i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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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 Feb 7, 2013 5: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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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95 號 勞保局墊償僱主積欠工資後代位求償爭議之審判權?
不是說要依法辦理= =? 憲法解釋代位求償啦.....
es21
@i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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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 Feb 7, 2013 5:43 PM
勞保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後,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最優先受清償權」,就此以觀,勞工保險局以墊償基金所墊償者,原係僱主對於勞工私法上之工資給付債務。
es21
@icat
說
Thu, Feb 7, 2013 5:43 PM
蓋勞工保險局於墊償勞工後,取得對僱主之代位求償權,其債權範圍、內容與原來之私法上工資債權具相同性質。
es21
@icat
說
Thu, Feb 7, 2013 5:44 PM
亦即原勞工之工資債權改由勞工保險局行使,乃係基於法律規定之債權移轉,其所具私法債權之性質並不因由國家機關行使而改變。勞工保險局與僱主間因前述債權所生之私法爭執,自應由普通法院行使審判權。
es21
@icat
說
Thu, Feb 7, 2013 5:45 PM
簡單講:政府由基金墊償了勞工工資之後,『只能找原雇主討債』,原本是勞工跟雇主求償,然後政府介入之後就把債權擔過來了.....。
es21
@i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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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 Feb 7, 2013 5:46 PM
我其實不懂跟雇主討不到錢回頭過來叫勞工吐錢出來是幹嘛= =b。根本沒有法源依據的東西然後說要依法辦理= =?
es21
@i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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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 Feb 7, 2013 5:49 PM
你單純的說要『借、貸款』給勞工,這件事我可以說是因職務之便圖利特定人士喔......(茶)。哪裡有法源允許你隨便借款給別人?又不用抵押、又不用審查信用,好大的官威一句話叫銀行借錢給特定對象.....這是赤裸裸的圖利喔.....(煙)。
es21
@i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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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 Feb 7, 2013 5:52 PM
你的法源依據是『紓困』的話,那麼就是代位求償,照大法官釋憲走.....好嗎= =b,政府『出錢』將『債權』給擔走,因此唯一債務追討的對象是雇主喔.....(茶)。憲法可沒說勞工是債務人,依據釋憲解釋,沒有法源允許政府向勞工追討債務.....(煙)。
es21
@icat
說
Thu, Feb 7, 2013 5:55 PM
要嘛你政府說這是當初的代位求償,那就不能跟勞工討債。要嗎你政府說這是單純的貸款,那麼請准許貸款案的官員出來承擔圖利罪謝謝.....不然沒有擔保你勞委會也讓我跟哪家銀行貸個十幾二十億嘛.....(茶)。不是圖利特定他人怎麼可能讓擺明還不起的人貸得到錢啊.....(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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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說要依法辦理= =? 憲法解釋代位求償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