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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犯罪

黃子佼涉持兒少性影片 二審再開調解庭 共與10被害者成立調解

藝人黃子佼涉購買持有2259個兒少性影像案,一審遭判刑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經上訴,二審高院分批調解,28日黃子佼未出調解庭,由律師到庭與5名被害人成立調解;高院今天再度安排另外5名被害人部分召開調解庭與訊問庭,黃子佼僅出席訊問庭,由律師出席調解庭,均成立調解。

二審期間,有被害人委託律師出庭,主張被害人眾多,許多被害人無法請律師,若黃子佼有和解意願且真心悔過,除了協助下架影像,應拿出新台幣2000萬元做公益、成立基金會。法官庭末諭知5月14日繼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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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早就不知道從誰手上又流去哪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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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指出,黃子佼沒有前科紀錄,在案發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法院歷次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改口否認犯行,難認有悔改意思,未與被害人、告訴人等成立調解。

一審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判處黃子佼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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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無和解判八個月,二審和解搞不好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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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自民國103年2月12日起,註冊成為「創意私房」網路論壇(下稱創意私房)會員後,陸續購買創意私房販售之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以其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電腦主機下載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之兒童及少年之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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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我應該去找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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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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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以本案被告持有性影像之兒童或少年人數共35名,且其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檔案數量共2,259個,被告之持有行為,顯然同時促使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製品之供需關係存續,提高兒童及少年成為性剝削對象之危險性,其犯罪行為客觀上無情堪憫恕,亦無宣告法定最低刑度過重之情形,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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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前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考量本案被告持有之兒童及少年性影像數量非微,對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條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第39條1項為防免兒童及少年成為性剝削對象之立法意旨危害重大,迄未與告訴人、被害人等達成和解,並經附表一編號7、8、14、16、20、23至25、32之告訴人、被害人等表示請法院從重量刑,復被告於本院歷次準備程序、審理中仍否認犯行,難認有悔改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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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和解不知道剩多少刑期,我猜3-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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