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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認領未成年子女000,惟本件訴訟繫屬後,被告業已認領未成年子女000並為戶籍登記等情,此有新北113年12月23日新北中戶字第1135831572號函附認領登記姓名變更冠姓從姓登記申請書、認領同意書、臺大醫院診斷證明書、臺大醫院基因醫學部血緣鑑定報告書、委託書、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申請書、子女親權照顧協議書等資料(均影本)在卷可稽,則本件被告既已認領未成年子女,原告自無再繼續透過訴訟程序請求被告認領未成年子女之必要,惟經曉諭原告後仍表示請求本院依法判決,但上開請求既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  114 年月日4 1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親字第 50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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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秋遠律師 · 臺灣大學高階經營管理班 · (EMBA)財務金融組碩士(99級) · 臺灣大學政治學博士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 · 政治大學財稅學系學士.法院審理期間,呂秋遠已於2024年12月完成認領及戶籍登記等法律程序。法院認定原告之訴欠缺訴之利益,無權利保護之必要,遂於2025年4月10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命原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案件裁判字號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50號[6][7]。呂秋遠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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