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ahahaha
對於憲法法庭決議門檻改為法定總額的修正案若通過,該怎麼辦?
Facebook
leahahaha
leahahaha
社團法人台灣社會法與社會政策學會
用福利將深化世代失衡:請停止傷害世代正義的修法!
leahahaha
一種路徑:120 案由人民聲請者,其訴訟代理人可即時向憲法法庭補充理由,追加審理的標的及聲請暫時處分,暫時處分中可請憲法法庭暫時停止憲法訴訟法關於違憲人數門檻法條的效力。

另一種:「各級法院法官,尤其是認為手邊案件有違憲可能性,或是已經聲請釋憲的法官,都應該補充聲請,要求憲法法庭審查這次修法的合憲性。」甚至是司法院亦得聲請之。

憲法訴訟惡法一旦通過 該如何因應--上報
leahahaha
另外一種:不信任案
引:「吾人可以預期最後將會是藍白維持原決議以及拒絕進行不信任投票(藍白不會投票反對不信任案,只會不出席)這種矛盾的結果,但在憲政意涵下,就是藍白不同意不信任案,那麼『負負得正』,不表示不信任,那麼應該就是信任當前的內閣,而其一面信任內閣,一面又架空此內閣,強加內閣認為窒礙難行的諸多法案於其上,就更加坐實其目的就是在毀憲,那就在接下來的選舉交由人民定奪。而在此之前,則是讓憲法法庭處理。」
面對藍白毀憲,還有什麼反制手段?--上報

Facebook
leahahaha
黃丞儀老師這篇文章收尾:「如何避免憲政保險絲不至於被熔斷,除了從法治角度訴諸憲法法庭之外,或許也可以考慮政治上的各種可能性。也許有幫助,也許一點用都沒有,但憲政主義不是一套固定的方程式,加總的過程總是充滿 surprise。」
憲政運作的系統性效應—一些思考紀錄 - 黃丞儀 @ Cheng-Yi Huang - Medium
leahahaha
leahahaha
114年憲裁字第73號

陳大法官忠五提出協同意見書,謝大法官銘洋、尤大法官伯祥加入:

「……惟若憲訴法之規定有所缺漏或違憲疑義, 其適用反將導致審理程序違反憲法意旨 ,則大法官基於對憲法之忠誠義務與守護憲法職責,自不應受牴觸憲法之憲訴法規定拘束(司法院釋字第 371號解釋已揭示此旨),否則不僅導致大法官於個案之審理程序違憲,甚至容任立法院藉違憲之憲訴法架空大法官之憲法審查職權,進而摧毀憲法上之權力分立架構。」
leahahaha
「……惟大法官於審理人民聲請案時,不待當事人聲請,本應基於對憲法之忠誠義務與守護憲法職責 ,自行審查聲請案可能適用之憲訴法規定之合憲性,進而決定是否受其拘束。準此,雖然人民不得依憲訴法第 59條第1項規定, 對特定憲訴法規定聲請憲法審查,但其訴訟權之保障並未因此受影響。」
leahahaha
憲法法庭114年憲裁字第75號裁定,呂太郎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謝大銘洋、陳忠五及尤伯祥大法官加入
114年09月19日

引:「然而,立法院所制定的憲訴法,畢竟只是法律而非憲法。憲法既為國家最高位階法規範,則用以規範憲法解釋程序的法律,自必須以能維護憲法最高法位階性為前提。若憲訴法的規定已導致大法官行使職權被封鎖或阻礙者,大法官即不應受其拘束。若其內容有所不足,無法貫徹大法官解釋憲法的職權者,大法官自應予以補充,使憲法意旨得以貫徹。若其規定有互相衝突或矛盾的情形,尚有解釋空間者,大法官也應作成有助於憲法法庭運作的解釋。若已無解釋空間者,大法官即應宣告其牴觸憲法而停止適用,並依憲法解釋法理,以解釋補充程序規範。
leahahaha
蓋若不然,將造成立法機關可以透過制定或修正不符合憲法的憲訴法,封鎖或阻礙大法官職權的行使,掏空大法官的憲法解釋權,擺脫憲法對立法院議決的一切法律案(含預算案)的控制,使憲法的最高法位階性落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反居於實質上最高法位階的嚴重後果。」
leahahaha
蔡宗珍、朱富美、楊惠欽聲明
2025-10-08

引:「除憲法已規定外,均應由立法院制定法律予以規定,憲法訴訟法便是立法院依憲法授權,就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相關事項所為法律規定。基於遵守憲法之義務,大法官須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組成憲法法庭,依法定程序,作成判決。

……新修正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為現行有效之法律規定,大法官審理案件,自應受其拘束,無權恣意不適用。」
載入新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