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度重上字第 94 號民事判決
Peterarthur
陳銀霞聲稱自己為具備ACLS、BLS執照之特別護理師,黃美英遂於年月間委任陳銀霞為朱鍾勛之特別看護,從事一對一照護朱鍾勛工作,並告知於照護朱鍾勛期間應不得擅自離開,復製作照護SOP張貼於朱鍾勛所在房間,以供遵循。詎陳銀霞於109年4月26日在高雄市區路號8樓(電梯標示為10樓)房間內負責看護朱鍾勛,15時36分許使用拍痰機為朱鍾勛進行拍痰訓練時,於當日16時34分32秒許,離開8樓房間至9樓(電梯標示為11樓)廚房欲拿朱鍾勛要灌食飲用之果汁,而其明知當時朱鍾勛仍穿著拍痰背心使用拍痰機器本應隨時注意朱鍾勛可能有痰液累積而需抽痰不能離開且無不能注意之情況。詎當日時分秒許,因朱鍾勛使用之呼吸器連接朱鍾勛之氣切口管線(下稱系爭呼吸器管)脫落
Peterarthur
(下稱系爭呼吸器管脫落事故),於16時50分7秒許,呼吸器發出警示燈號及聲音,警告已無足夠氧氣供給朱鍾勛,此時陳銀霞仍未返回8樓房間
Peterarthur
@peterArthur - 她當時為朱男穿著拍痰背心、使用拍痰機,應隨時注意朱男狀況,但陳女離開8樓房...
Peterarthur
查陳銀霞於系爭刑案中稱黃美英應徵時係找有護理背景,經同事轉介而來,其確有護理師之證照,曾在阮綜合醫院擔任護士,於000年0月間開始擔任輪班居家看護朱鍾勛之工作,工作內容包含要使用拍痰機、抽痰機、灌食以及接呼吸器等語(見系爭刑案醫他卷第167頁至第168頁;偵一卷第44頁至第45頁;訴字卷第63頁)。再依其所提出與康雨潔、孫慧瑜之群組對話紀錄,其群組名稱係「朱醫師特護群組」,康雨潔亦曾提及稱「我有跟朱太太說明天特護換另一位學姐」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01頁至第113頁),均以「特護」稱之,益徵黃美英主張聘請「特別護士」照顧朱鍾勛一節,堪以採憑。準此,無論係陳銀霞所稱之居家看護,或黃美英主張之特別護理師,本質均屬專門職業人員,基於與當事人之信賴關係,並本於其專業能力、工作經驗及職業責任
Peterarthur
,在執行業務時,對於受照護之病患即朱鍾勛本負有保護、照顧或防範損害發生之注意義務,則無論係本於侵權行為或前述委任關係,其所為倘未符合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則其就系爭事故之發生,自有過失
Peterarthur
使用拍痰機時呼吸器也在使用中,使用拍痰機時,看護人員不能離開,因為背心會充氣,會一直震動,震動時可能會把呼吸器蛇形管震開,若看護人員沒有在場,根本不知道震開等語(見系爭刑案訴字卷第206頁),陳銀霞於系爭刑案中亦稱拍痰背心穿上後會自動拍痰等語(見系爭刑案醫他卷第169頁),益徵拍痰背心之運作,透過充氣、自動震動之方式協助病患拍痰,並須進一步將痰液抽出,避免痰液累積,而影響病患之呼吸,當認拍痰機運作期間,本須高度關注病患之狀況,此原為陳銀霞應依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範疇。
Peterarthur
黃美英為朱鍾勛之配偶,朱暉弘3人則為朱鍾勛之子,陳銀霞須就朱鍾勛之死亡負損害賠償責任,已如前述,黃美英從此與朱鍾勛天人永隔,精神上自感莫大痛苦,其等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洵屬有據。另黃美英曾為海軍總醫院實習學生督導、私立美和護專講師,後與朱鍾勛開立七賢婦產科醫院,朱暉弘現任職靓世紀醫美診所;朱炳豪現為美國哈佛麻省總院内科專科醫師;朱傑麟曾任台大醫院內科專科醫師、現任職皮膚科醫美診所,業據陳明在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