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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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一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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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記四十歲臺灣男子花七十萬娶了十八歲越南新娘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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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ranth_2009 - 40歲的台灣男性用70萬買了一個18歲越南女孩一生還到處宣揚 這才不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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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朋友說過的話的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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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基底是我們要保護誰,所以其實每一條法律的制定都是選擇。比如說,假如有一條法律是『和十八歲以下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的罰則』,它的基底是認為未成年人思想不夠成熟,沒有足夠的判斷力,無法為自己的行為負全責,所以法律用國家規範的方式,對人們的行為做出限制,並以公權力懲罰犯法的人。」
Laven
「有的人可能會說:『可是我IQ180,才十六歲思想就已經很成熟了。既然我決定和別人發生關係,那國家憑什麼限制我和我選的對象?』有的人可能會說:『十七歲又三百六十四天大的人,和十八歲零一天大的人差距有那麼多嗎?滿十八歲也不一定就真的足夠成熟了。你這樣規範的話,那些因為剛滿十八就被勸誘發生關係的人不就求助無門了?』」
Laven
「這兩人說的都沒有錯。這一條規定的確影響了『自認心智成熟的未成年人』以及『雖然滿十八歲但心智還不夠成熟的成年人』。但是法律的基底為了要保護未成年人,也就是包含零歲到十八歲的所有人,所以還是做出了選擇。雖然這代表少數的人的權益,也就是前述的『自認心智成熟的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權,以及『雖然滿十八歲但心智還不夠成熟的成年人』被保護的權益,被放在『其他所有未成年人』的權益後面。這不能算完全公平,但是法律也只能這樣做。這就是法律的選擇。」
Laven
「禁止器官買賣和性交易也是一樣的道理。法律之所以禁止器官買賣,其基底是因為認為器官的交易影響人權,所以禁止一切器官的交易。有的人可能會說:『可是我有兩個腎,剛好現在又需要錢,國家憑什麼阻止我賣掉我一顆腎來換錢的權力?如果我沒有這一筆錢就會餓死,那是不是國家殺了我?』然而考量人權以及一旦開放器官買賣後對多數人可能造成的壓迫,法律還是做出決定,犧牲了這類少數人用腎換錢的權益。再者,只要『器官買賣非法』這一條線劃在那裡,做這件非法事情的代價也擺在那裡,願意冒法律風險從事這件事的人就會非常非常少,而國家檢警、法院和相關機構要處理的權益受侵害案件也相對少很多。禁止性交易也是一樣的。」
Laven
「開放性交易合法的國家,比如荷蘭,或讓性交易有模糊漏洞可鑽的國家,比如日本,他們所面對的問題就和基本上完全禁止性交易的國家不一樣了。贊成性交易合法一派的人說『合法才可以由政府管控』;反對性交易合法的另一派則說『合法將導致更多非法出現,導致合法掩護非法』。」
Laven
「然而最嚴重的問題是,一旦一件事合法,主動與被迫去做這件事的人都會增加。也就是說,如果是會導致人權受到侵害的事,一旦合法的話,從業人員和相關業者都會增加。以前性交易非法時,只有極少數也許情況非常糟的人會掉進權益受侵害的風險中;一旦性交易轉為合法,法律能明確規範的,就只有合法業者和合法業者底下的從業人員而已,而一般人或狀況不那麼糟的人掉進這風險中的機率則增加,其中在非法環境的人必然會比合法環境的要更多。」
Laven
「當法律禁止性交易,代表法律選擇放棄保護那些少數從事非法性交易的人,不論他們是自願是被迫,只要他們被抓就得受罰,但法律保護了其他多數沒有做這件事的人。當法律開放性交易,代表法律保護了不從事性交易的人,也保護了從事性交易但是一切依法的人,相對而言,也就是放棄了那些在性交易非法狀態下並不會去從事性交易,可是合法後卻掉入非法性交易之中的人。」
Laven
「以日本來說吧。在日本找人洗泡泡浴是合法的,所以也有很多泡泡浴業者,算是一種軟性色情。人們知道,在泡泡浴性交易是非法的,卻也知道在泡泡浴可以性交易。泡泡浴業者主張在泡泡浴發生的性交易,完全是因為客人與提供泡泡浴服務的小姐在泡泡浴的過程中,一時天雷勾動地火:『既然兩造都是成年人,那他們忽然決定要發生關係也不是我們業者能控制的。』由於日本泡泡浴是合法的,有更多人會進入此一行業,從而面臨權益被侵害的風險,只要業者合法,政府也難以介入並保護從業人員的權益。如果泡泡浴小姐被客人強暴,首先她很難證明,因為浴室裡只有她和客人,無法錄音錄影也沒有第三人目擊,無法「說服法官判定自己是法律保護對象」,而業者則可以撇清是小姐個人行為,和店家無關,並向小姐追究「違反工作規定」的責任,客人也能指控是小姐先誘惑他再來仙人跳。」
Laven
「現階段臺灣禁止性交易,就是因為法律的基底是維護人權,選擇保護多數人的關係。比起嚴格限制性交易的臺灣,在日本,要掉到那條線底下容易得多。而你我都知道,那條線一跌下去就很難爬上來了。」
Laven
想起這些,再看到噗首的噗,我便會提醒自己:我選擇的是不從事代孕的多數女性,為此放棄從事非法代孕的女性(因為她們萬一被抓到會受罰),也放棄那些可以因為非法代孕而獲利的人,因為我不樂見可能落入地獄的人更多。我知道我這樣不算善良,但世界本就沒有完全的善,一切都是選擇。我在知道這些的情況下,選擇反代孕。
Laven
我也想告訴那些支持代孕的人,你們選擇的是一旦代孕合法後,合法的從業者、從事合法代孕的孕母,以及所有可以因此受益的人,但你們放棄了那些在未開放代孕時並不會非法代孕,開放代孕後卻自願或被迫成為孕母的人。如果我不算善良,你們當然也不是善良的。
Laven
「那條線一跌下去就很難爬上來了。」請一定要記住這件事。雖然還有一件重要的事是這樣的:在代孕是否合法的爭議上,那條線只在女性的世界裡。這件事大家都知道吧,只是支持者不說而已。
朝 顏
每一則留言都想幫噗主按讚。

不是有一句話是這麼說的嗎?——「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反對代孕合法化的原因之一,是我很擔心女人的意義會隨著法律底線的下修而逐漸下墜,從平等受尊重的獨立個體,轉變成世人看待女人都將其拆解成可隨意秤斤論兩賣的商品。
朝 顏
到那時候,不時仍有可能聽見針對女性常脫口說出的「妳在賣嗎?/妳去賣不就好了?」的羞辱,就不僅僅是羞辱了。而是貨真價實對方不把妳當人看的明證,覺得妳有困境就用這種賣皮肉錢、子宮交易的方式來擺脫經濟困境,卻刻意忽略懷孕期間到生產時可能出現的種種問題可能會對孕母本人造成不可逆的傷害。

(這種想像可能不太正確,不過我腦中浮現的畫面是老鴇一副慈母面孔勸誘年輕女子下海賺錢,還一副這是錯過就對當事女性很可惜的淘金機會似的模樣,對可能的風險卻隻字未提。)
朝 顏
用看似好心實則輕率的解方走捷徑,以成全無法生兒育女者的盼望,這樣真的是好事嗎?難道不會埋下更多社會隱患造成未來的危機嗎?之前在某個討論頁看到某位網友說得很好:這世界上本來就不是都該事事如自己的意,為何不是無法懷孕生產也沒有子宮的當事人學著接受命中無子的結果,而是要用犧牲她人的方式來成全自己的人生?

一旦代孕合法化後,因此受益的既得利益者如想要傳宗接代的人、相關業者還能拿「代孕又不是不合法,我們何錯之有?」來當免罪符,用「代孕合法」和「我們有付錢給孕母當酬勞」來合理化自己的行為後,轉過身就佯裝代理孕母的傷害甚至可能因此失去性命的風險不存在,也忽視這種這些結果乃源於自己的慾念造就。
Laven
又想起從前某天和妹妹的對話,記錄在這裡。
我:「不論法律怎麼規定,就是會有人鑽漏洞,像公司都懂得找專業人士鑽勞基法的漏洞......法律到底保障了我們什麼?」
妹妹:「你走在路上,不會忽然被陌生人抓回他家軟禁,就是因為要是這種事發生,法律會用國家公權力懲罰他。如果取消這些懲罰,你想想女生還能不能出門?」
我:「對不起,我錯了,法律還真的保護了我很多。」
Laven
這是好幾年以前的事了,那時中國鐵鍊女事件還沒有爆發。現在想起來不禁心裡一驚。我還真不敢想像要是法律不懲罰這些事,臺灣女性的生活會變成怎樣。最可怕的是,如果現在有個人跳出來,主張臺灣應該要合法化搶親,會有很多人同聲附和,覺得這個改革很棒,可以讓人人娶得到老婆生孩子。
Laven
我們無法阻止有人心中想要搶親、覺得搶親社會好棒棒的念頭,但是目前的法律和社會氛圍,讓這些人明白要是大聲倡議搶親合法,會遭遇極大的反彈,所以討論著要合法搶親的聲音就小了。現在代孕的問題是,討論著要代孕的聲音很大,大到彷彿多數人都贊成似的,他們也結合了可能受益的產業界一起遊說政界,透過媒體宣揚代孕合法的美好與善良,讓人以為這好像是社會的主流,藉此推動法律往他們想要的方向走。在這樣的情況下,反對方必須更加兇猛驃悍,讓更多人明白「支持代孕並非社會主流」。
Laven
國家社會有一條不該跨過的線,一旦跨過去了,要花費好幾十年才有可能扭轉回來。因為一旦跨過了,就會有人實際拿到錢、拿到利益。人一旦嘗到甜頭就回不去了。要一個還只是幻想得到利益的人放棄他的幻想,就算十分困難,也還是比要一個已經拿到利益的人放棄他的利益要容易。我們先假想代孕會通過(唉),最後又可以扭轉回來吧,在這幾十年間會有多少人,多少女人和小孩會因此死亡或受苦?一個國家的底線、社會的底線究竟可以退到什麼程度,最好不要在看到那慘況時才出聲,因為那時早就來不及了。荷蘭反對合法性交易的聲音也很大,可是直到現在沒有進展;美國城市現在到處是大麻味,很多人感到煩躁氣憤,卻也毫無辦法。用美國擁槍來舉例,等到普通人都開口說「擁槍是我的權力」,覺得槍擊案隨處發生很正常,一切都太遲了。
乂爻㸚
簡言之,代孕與性交易合法就是把人權放到市場上秤斤論兩買賣。人權可以買賣還叫講人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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