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Bottle
「比利時通過了一項法律,規定政府可以對妓女過於頻繁地拒絕性行為進行干預。

如果 「女工(workers) 」在 6 個月內拒絕性行為超過 10 次,皮條客可以向政府正式投訴。 【比利時政府將介入妓女經常拒絕性行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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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性工作是工作的邏輯… 賣淫 性交易
BlackBottle
阿基@GJ運動會B17
掰噗~
(筆記筆記) (p-nerd)
鴿子🕊
基於沒有半點反對而且是壓倒性同意,直接把棄權表態的當整個議會都支持女性性自主身體能動性值得被這樣對待
二度。
有夠可怕
性別就是生理,互攻就是肉體
不想幹了也不行喔~
BlackBottle
下面有人回覆的很準確:「這是皮條客的權利運動」
鴿子🕊
我付錢了她就不能拒絕我!
加魯魯☆成為非垃圾食品
不可以挑消費者是否適用
吾皆娑婆 鴉殺三千浮屠之影
民主國家的鐵鍊女
特勤部隊✠
我把關鍵字轉成比利時最常使用的荷蘭文和法文去搜尋,但什麼報導都沒有。這篇文章似乎可能是假新聞,噗主你要不要自己再復查一下
阿基@GJ運動會B17
特勤部隊✠ :
Belgian labor law for sex workers: what and how? 這是贊成該法令並且認為這是姓工作權巨大勝利的團體的聲明喔
BlackBottle
Parliament approves labour law for sex work UTSOPI 他們自己的官網也有報導
BlackBottle
吾皆娑婆 鴉殺三千浮屠之影
Sonia Sodha (@soniasodha) on X
底下的新聞連結

比利時性工作者獲得健康保險、養老金和產假在世界首創

新法律賦予註冊皮條客向提供雇傭合同的權力
Belgian sex workers to get health insurance, pension...

Invoking any of these rights more than 10 times in half a year can lead to the government mediation service being called by the worker or employer.

有提到噗首的內容,政府還可以幫忙調解。
特勤部隊✠
但是你貼的正式文章,主要是講法律通過,但並沒有提到你噗文所說的:如果 「女工(workers) 」在 6 個月內拒絕性行為超過 10 次,皮條客可以向政府正式投訴。
阿基@GJ運動會B17
BlackBottle
『Invoking any of these rights more than 10 times in half a year can lead to the government mediation service being called by the worker or employer.』,我沒有查法條,推測是這篇新聞裡講的這段
阿基@GJ運動會B17
https://images.plurk.com/54rlvyYB8aVY3oBVHvesL9.jpg
特勤部隊✠
阿基@GJ運動會B17 : 尋求調解和投訴的原文英文是一樣的詞嗎?調解一詞感覺和正式投訴不一樣的程度
吾皆娑婆 鴉殺三千浮屠之影
就我以前走勞資調解會,也是要先投訴雇主,才有政府懲處雇主跟調解委員會啊
阿基@GJ運動會B17
有投訴才有調解啊
阿基@GJ運動會B17
不然你以為為什麼沒事幹政府要調解勞資糾紛?
阿基@GJ運動會B17
有趣的是,基本上我們遍觀世界上的勞動法案(除了比利時劃時代的妓女不能拒絕工作法案),是「沒有僱主向政府投訴勞工」的規定的,因為普遍認為僱主「必定」據有比勞工更有利的地位,擁有將勞工解雇、降薪或是以「不加薪」等等等等方法「處理」勞工的權力,因此,所有勞資法案都「只有」勞工申訴僱主,政府介入調解,而沒有「僱主可以向政府投訴勞工」的規範-在此之前😀
阿基@GJ運動會B17
既然性剝削工作已成事實,那麼有適當的僱用合約以保障可憐的女性工作權益或工作環境,雖杯水車薪但也不無小補,但這條「皮條客可以跟政府申訴妓女不工作」實在是劃時代到讓人想底線加粗螢光劃重點
阿基@GJ運動會B17
我們知道的是,儘管目前法令努力保護勞工,但是法令能夠真正保護到勞工的部分大概只有其聲稱效力的一半(委婉),但是對資方的保護,往往是可以發揮200%的效果的
阿基@GJ運動會B17
妓女暨已成妓女,必然不會閒著沒事幹不工作,畢竟不工作就沒薪水,他們可不是什麼月薪制的工作,那麼為什麼他們會拒絕某些客人?為什麼商家會拒絕奧客?這不是明明白白的事情嗎?但現在比利時推出劃時代的規範!你要是太常挑客人,不過人家是奧客還是會在你臉上撥糞潑尿甚至折斷你手指或是在你陰道塞任何會造成感染的東西!皮條客都可以跟政府申訴你不工作!
阿基@GJ運動會B17
偉哉!比利時!
阿基@GJ運動會B17
比利時致力於保障性僻異常者的性交權!至於妓女們,抱歉,誰叫你要當妓女呢?不爽不要幹啊。
阿基@GJ運動會B17
保障女性自主權,先從剝削那些根本沒辦法說不的女人開始🫵
阿基@GJ運動會B17
基本上這條根本就不應該存在,就跟賣淫根本不該合法一樣,你把龜公可以申訴妓女法制化,就是給龜公和鏢客玩法的機會,也就是試用期打八折條款。有趣的是有些人可以理解試用期打八折是造成實際低薪跟三個月解雇,卻無法理解這招可以讓政府介入強迫妓女接異常客人
二度。
阿基@GJ運動會B17 : 道理差不多,大家都覺得自己(或自己的小孩/親友)很可能成為試用期被打八折的那個人,但沒人覺得自己會成為性工作者。
所以性工作合法化、性工作者被剝削合法化,干「善良的」平民老百姓什麼事呢?
我不會覺得對這件事無感或不關心的人有什麼不對,但積極推動積極贊同的人是真的有夠噁心敗類該死。
Eric Seafarer
我用GOOGLE翻譯的我不確定是否準確,但是我看他的意思是雇主不可以因為妓女拒絕接客而開除或者懲罰妓女,但是如果六個月之內拒絕接客超過十次可以申請政府介入調解

所以是如果妓女不接客雇主也不能用這個當作資遣或者扣薪的理由,但是在不能資遣也不能懲罰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政府介入

確實是把性工作當工作的邏輯,我理解的是讓雇主可以合法資遣的手段,噗主理解的是雇主迫害員工的手段,不過,我覺得不爽不要做也是沒錯吧,我覺得不做的是老大?即使妓女隨時自願中止契約他也都能拿失業補助

我沒有要爭論性交易是否應該合法,我只是說以工作契約上看起來算合理吧,畢竟他有前提條件是雇主不得採取任何不利行動
Eric Seafarer
問題應該是在性交易不應該合法化,但是說雇主跟政府投訴,我覺得跟法條的立意好像不大一樣
阿基@GJ運動會B17
Eric Seafarer : 我就問問如果一個妓女要碰到那種硬是要虐待你的噁男是否困難呢?你作為僱主要如何合法的讓勞工非自願或自願離職很難?尤其是在從業人員大部分可是缺乏其他謀生能力(不論自願或非自願的狀況下)
阿基@GJ運動會B17
我也拿了「八成薪試用期」來舉例了,當你把這東西寫進去就是會出現錨定,妓女會失去拒絕他不願意接待的顧客(包含但不限於虐待狂,性僻異常等狀況)的權力
阿基@GJ運動會B17
我還是再重申一次,沒有任何一部勞動法賦予資方向政府申訴勞方的權力,除了這一部
阿基@GJ運動會B17
你要讓受僱妓女接客說穿了我們又不是不懂,跟房仲一樣接多少客人算多少薪水,而為什麼妓女會拒絕某些客人?那必定存在原因,你讓關起門來就容易遭受身體危害的行為人失去拒絕權力,這就是迫害
Eric Seafarer
所以問題是性交易不應該合法化不是嗎?

這個法條本身的問題在於說,當我們都有共識性交易本身是一種剝削行為,卻又想要保障被剝削者的人權,所以就會產生很矛盾的狀況
阿基@GJ運動會B17
Eric Seafarer : 當然,性交易本來就不該合法化啊,我徹底反對,事實上噗主跟本噗的人都反對啊,我們在說的不就是「一點合法化後,總有更多辦法吃女人,所謂賣淫就是性自主權就是笑話」不是嗎?
阿基@GJ運動會B17
賣淫不是性自主權,他就是不該合法,妄言合法就是保障的人不是蠢就是壞。
Eric Seafarer
阿基@GJ運動會B17 : 因為我對這法條的理解跟試用期不一樣,他的意義應該是在原本妓女無法拒絕接客的情況下,提供妓女合法的拒絕權力

那剩下的就是給政府調解,但是調解並不一定是業主一定贏吧?

因為這個法條的基本目標是讓妓女即使在任何情況下拒絕接客甚至中止契約都不可以被雇主懲罰,同時可以拿到失業補助?

我會認爲這是鼓勵妓女可以拒絕接客進而離職,而不是逼迫妓女必須接客,我只是想討論我們對於這個法條理解上的不同
Eric Seafarer
我是不了解妓女有沒有基本薪資,但是理論上如果有的話,調解期間雇主應該要繼續支付薪資直到調解判斷可以讓妓女離職?
Eric Seafarer
所以我會覺得調解跟投訴本身不大一樣,我當然是希望比利時政府可以更積極提供讓妓女轉職的輔導或者勸說,但是我是不知道他們實際上有沒有就是了
〖丁】
Eric Seafarer : 我有個疑問,既然明訂妓女半年拒絕接客超過十次,雇主就可以以她怠職為由找政府要求僱傭爭議調解,你為什麼覺得調解雇主會輸?是誰比較耗得起不工作沒收入?誰請得起律師之後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調解期間要付薪水的官司?
而且比利時本來的法規並不允許第三方皮條客剝削娼妓的血汗錢,現在合法了就是鼓勵從事皮條客欸。
阿基@GJ運動會B17
Eric Seafarer : 不對,這個法條弄出了妓女戶合法成立並有效剝削妓女的環境
阿基@GJ運動會B17
你完全弄錯了整個狀況,他把本來妓女愛接不接沒人可以管的現狀追加了妓女戶的存在,而且你要是更仔細看,他甚至沒有規範妓女戶的特許條件,任何企業都可以雇用妓女,說更誇張點好了,枕營業可能成為企業的合法僱員,談生意時讓企業妓女陪同,我不認為那是不可見的未來
阿基@GJ運動會B17
也就是比利時非但沒有輔導妓女轉型,他們鼓勵所有企業聘用妓女,鼓勵賣淫,並且在法條中給予了企業能請政府介入施壓的條款
Eric Seafarer
我得再研究看看比利時的狀況才能回來討論了
二度。
而且我覺得以賣淫的生態(?)來講,個體戶先不說獲利,安全就很沒保障,所以賣淫合法化,接下來就是理所當然的讓妓女掛靠企業合理化,因為可能接客的頻率跟基本人身安全會相對個體戶有保障,這時候法律再來規定雇主(皮條客)跟妓女之間有僱傭對等的權利義務關係,簡直是再理所當然不過。
你說他們有僱傭關係了,然後規定權利義務範圍不對嗎?好像沒錯,但其實根本上就有問題。
這就是一個,說B下來接C不對嗎?當然對,問題是一開始B前面的A根本不該存在。
前提錯了,後面全部都跟著錯。
阿基@GJ運動會B17
比利時本來就是某些女性賣淫是性自主權展現的「北歐模式」,現在要變成德國的剝削模式,而且還不是紅燈區,是所有合法企業都可以聘用性工作者,不得不說真的有夠high
阿基@GJ運動會B17
二度。 : 對,他們就是這個邏輯
下午茶樹貓
是說,賣淫合法化的國家有沒有妓女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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