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voking any of these rights more than 10 times in half a year can lead to the government mediation service being called by the worker or employer.』,我沒有查法條,推測是這篇新聞裡講的這段
Eric Seafarer
: 我有個疑問,既然明訂妓女半年拒絕接客超過十次,雇主就可以以她怠職為由找政府要求僱傭爭議調解,你為什麼覺得調解雇主會輸?是誰比較耗得起不工作沒收入?誰請得起律師之後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調解期間要付薪水的官司? 而且比利時本來的法規並不允許第三方皮條客剝削娼妓的血汗錢,現在合法了就是鼓勵從事皮條客欸。
如果 「女工(workers) 」在 6 個月內拒絕性行為超過 10 次,皮條客可以向政府正式投訴。 【比利時政府將介入妓女經常拒絕性行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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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性工作是工作的邏輯… 賣淫 性交易
Belgian labor law for sex workers: what and how? 這是贊成該法令並且認為這是姓工作權巨大勝利的團體的聲明喔
比利時性工作者獲得健康保險、養老金和產假在世界首創
新法律賦予註冊皮條客向提供雇傭合同的權力
Belgian sex workers to get health insurance, pension...
Invoking any of these rights more than 10 times in half a year can lead to the government mediation service being called by the worker or employer.
有提到噗首的內容,政府還可以幫忙調解。
所以性工作合法化、性工作者被剝削合法化,干「善良的」平民老百姓什麼事呢?
我不會覺得對這件事無感或不關心的人有什麼不對,但積極推動積極贊同的人是真的有夠噁心敗類該死。
所以是如果妓女不接客雇主也不能用這個當作資遣或者扣薪的理由,但是在不能資遣也不能懲罰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政府介入
確實是把性工作當工作的邏輯,我理解的是讓雇主可以合法資遣的手段,噗主理解的是雇主迫害員工的手段,不過,我覺得不爽不要做也是沒錯吧,我覺得不做的是老大?即使妓女隨時自願中止契約他也都能拿失業補助
我沒有要爭論性交易是否應該合法,我只是說以工作契約上看起來算合理吧,畢竟他有前提條件是雇主不得採取任何不利行動
這個法條本身的問題在於說,當我們都有共識性交易本身是一種剝削行為,卻又想要保障被剝削者的人權,所以就會產生很矛盾的狀況
那剩下的就是給政府調解,但是調解並不一定是業主一定贏吧?
因為這個法條的基本目標是讓妓女即使在任何情況下拒絕接客甚至中止契約都不可以被雇主懲罰,同時可以拿到失業補助?
我會認爲這是鼓勵妓女可以拒絕接客進而離職,而不是逼迫妓女必須接客,我只是想討論我們對於這個法條理解上的不同
而且比利時本來的法規並不允許第三方皮條客剝削娼妓的血汗錢,現在合法了就是鼓勵從事皮條客欸。
你說他們有僱傭關係了,然後規定權利義務範圍不對嗎?好像沒錯,但其實根本上就有問題。
這就是一個,說B下來接C不對嗎?當然對,問題是一開始B前面的A根本不該存在。
前提錯了,後面全部都跟著錯。